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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女儿追男生,父亲竟然挪用公款帮其出国整容

中国法治客户端 近日,一位父亲为帮高二女儿追男生,挪用公司资金35万送女儿赴韩整容。真可谓“用心良苦”啊,宠爱女儿无限度。

为帮女儿追男生,父亲竟然挪用公款帮其出国整容

图片来自网络

这位父亲便是湖南桃源人周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财务主管。因晚年得女,周某视女儿为掌上明珠,对其百依百顺。最近上高中的女儿表白与某男生被拒,理由便是嫌弃女孩长的丑。于是,女孩决定赴韩整容,只为挽回男神。而溺爱女儿无过度的周某在女儿以死相逼后便同意其想法,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35万帮其出国整容。1月23日,周某因涉嫌非法挪用资金在火车站被怀化铁路警方查获。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了罪就应该承担责任,就算逃多久多远都躲不掉法律的制裁。

案中周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周某应当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有何区别,处罚依据是否相同?

中国法治客户端记者邀请山东著名律师王晓军为大家详细解析这些法律问题。

为帮女儿追男生,父亲竟然挪用公款帮其出国整容

王晓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系,主要擅长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商事纠纷的诉讼代理,及刑事案件辩护、劳动争议仲裁等。

律师点评:

案例中周某的行为渉嫌挪用资金罪,并非挪用公款罪。理由是:周某作为私营企业的财务主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的是私营企业的资产,不是国有公款,应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大家经常会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混为一起,事实上这两种犯罪是不同的,如何认定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则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的款物,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则不仅包括国有、集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而且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刑法》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

(二)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本法典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处罚依据不同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校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国法治客户端记者 王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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