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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摘要: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刘颖和其他12名代表联名提出关于修订《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议案原案。”刘颖说,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民政厅成立调研组,对殡葬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调研,进一步修订《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刘颖说,2002年开始实施的《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虽经几次修改,但仍有不适应的地方。据介绍,上述条例规定:公墓墓穴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年限逾期的,墓主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殡葬服务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贵州省民政厅2003年起试行的《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公墓一次性收取墓地穴位或骨灰安放格位维护费不得超过20年,并严格管理使用;公墓租用人对墓地穴位、骨灰安放格位享有限期租用权,但没有处分权,每期租用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用墓穴(格位)期届满需要继续租用的,租用人与公墓重新签订租用合同。租用期届满6个月后仍查找不到租用人或租用人不办理继续租用合同的,墓地穴位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由公墓收回循环使用,骨灰(遗体)集中处理。

“20年后,价格上涨续租不起怎么办?死者没后人是不是意味着骨灰被移出?这些需要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解决。”刘颖说,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民政厅成立调研组,对殡葬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问题进行调研,进一步修订《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

刘颖等代表在议案原案中还建议,修订《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时,要增加对城市公益性公墓的规定,增加对树葬、抛撒等殡葬方式给予补贴的规定,增加对非法从事殡葬服务行为的处罚规定;对有关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清理,以免政出多门。

(本报记者 田方 樊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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