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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对“熊孩子”?

2016-01-29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近期发生的多起少年暴力事件出现这样的情节:辱骂殴打、强迫脱衣、拍摄裸照、持刀威胁……人们很难将这些触目惊心的场景和未成年学生联系在一起。他们为何要如此暴力地对待同学呢?他们应该为此付出怎样的代价?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对“熊孩子”?

年龄不够成施暴少年免罚“护身符”

2013年11月,在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主办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论坛”上,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路琦介绍,在发生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中,14岁至16岁年龄段所占比重逐年提升,至2013年已突破50%,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2014年5月29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公诉厅厅长陈国庆介绍,近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现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文化程度较低、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高、所犯罪名比较集中、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共同犯罪居多等六大特点。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应对“熊孩子”?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议

■正方:可以适当降低

黄致远(河南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

在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十分必要:

第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符合我国少年儿童的成长现状。当前,整个社会现实与1979年刑法最初制定时相比,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儿童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能力的生理年龄渐趋下降。

第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利于教育、改造和挽救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低龄少年犯罪予以一定限度的严厉惩罚,从某种程度上胜过和颜悦色的说服教育。未成年人从小就应知晓,人人都应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从而迫使其学会有效约束自我。同时也可避免涉案未成年人家长从法律宽容中放松对子女的教育。

第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指出:“考虑一个儿童是否达到负刑事责任的精神和心理要求,即根据孩子本人的辨别和理解力来决定其是否能对本质上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这一规则说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决定于未成年人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年龄本身。从世界范围看,有的国家刑事责任年龄很低,如墨西哥规定为已满9周岁。

陈里(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落后和偏轻,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校园暴力重到可以判终身监禁。

对于青少年的暴力犯罪要加以惩戒,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现在的孩子成熟得比较早,建议刑事责任年龄提前,现在的孩子十二三岁什么都知道。

■反方:不应轻易降低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刑事责任年龄属于法律拟制。所谓法律拟制,就是法律划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在哪个界线,就以那个界线为准。立法者划定刑事责任年龄界线通常有两个考虑:

一是自然因素。即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没有常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认为有,就意味着可以或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反之,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一个国家的法律在作出这种拟制时,应当对人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作普遍的调研考察。

二是政策因素。即一个国家的刑法处罚,刑事责任的谴责施加于多大年龄的人?从事实的角度讲,多大年龄的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既有量变的区间,也有个体的差异。有的国家规定7岁、12岁负刑责,有的规定15岁、16岁才负刑责,不一而足。

政策因素考虑给予多大年龄的人刑事谴责?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多次讨论,79刑法典制定时讨论就很热烈。而且,但凡发生一起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下恶性案件,就会引发一次刑事责任年龄讨论。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只能管普遍现象,不应对偶然的、罕见的个案作过于敏感的反应,从而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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