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小西说法大学毕业前 上班途中受伤该咋赔?

年后是招聘高峰,不少大学生也加入了求职大军,进入大大小小的公司实习。如果实习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公司应该给与赔偿吗?

实 例

今年24岁的姚某是某公司项目成本核算员,2015年6月,姚某与公司签订试用期用工劳动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姚某根据某公司的安排,在该公司从事项目成本核算员工作,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15年7月7日,姚某在上班途中走到单位大门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姚某想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不认可与姚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姚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小西说法大学毕业前 上班途中受伤该咋赔?

姚某

“虽然我还未正式毕业,但是在2015年3月,我就向该公司投了自荐信,信中明确表达了加入该公司就业的愿望。”姚某说,后来,该公司通知他来面试,通过面试后,该公司与他签订了试用期用工劳动合同,通过3个月的试用期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普通入职人员的情况对他安排岗位并约定工资报酬。因此,姚某认为,他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与姚某签订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实习期试用合同,同时,姚某的身份是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还未到毕业时间。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姚某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小西说法大学毕业前 上班途中受伤该咋赔?

公司

小西说法大学毕业前 上班途中受伤该咋赔?

看到这个问题后,小西请来了阿普。阿普是是西湖区法治文化代言人,2006年,阿普从4万多幅征集到的作品中脱颖而出,现已经成为杭州市乃至全省的普法小明星。

来看看面对这种情况,阿普是怎么说的?

阿普说法

姚某与公司签订试用期用工合同时为23周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亦具备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适用期用工合同,未明确岗位、报酬及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形,教育部的上述规定应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利用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而姚某的情况显然不属于实习。本案中,姚某在给被告单位的自荐信中明确表达了加入该公司的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试用期用工合同,且姚某需遵守被告单位的考勤制度,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因此,姚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在试用期工作中受伤,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编辑|佳欣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