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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履行个人责任 凭什么推给社会?

近日,一位浙江绍兴女士在朋友圈发布消息,希望募捐30万救治患白血病3年的女儿。网友却发现,2014年该女士曾秀奔驰和钻戒,而秀钻戒的时间还是在孩子患病之后。记者采访了解到,夫妻俩有房子,还有十几万存款。但他们回应称,车已变现,房子已抵押,但目前手头的钱无法支付女儿去北京看病的费用。面对老婆炫富的质疑,丈夫称:女儿生病,不代表老婆就要穿10元一件的衣服。

在人们印象中,募捐必须是到山穷水尽的时候,应该是连生活都难以为继,有很多网友认为,自己有钱还要募捐,到底是真的想给女儿生病,还是想保住自己现有的生活水平?女儿生病,你老婆穿金戴银,但不要让大家给你出这个钱。泓泉老师,这事儿您怎么看?

即通评论员泓泉: 首先,对于社会性募捐国家一直是强调必须由合法组织来进行。

比如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08年4月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只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才可以接收捐献。因为这些单位从规则上讲都有审计监督,而一些临时性的设立个人帐户组织发起的募捐行为,缺乏有效的账务审计监督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演变为借募捐行骗、变相摊派等行为。

当然,这两部法律法规从名义上看,似乎都是着眼于公益事业或者救灾等灾害性捐助做出的规定,没有对社会性慈善事业、包括个人出于个人目的进行募集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

因此,2005年开始,民政部就开始推动《慈善法》的立法筹备工作,经过十年的探讨,去年,《慈善法》草案正式与公众见面,并先后于去年年底及今年一月进行了第一稿、第二稿的社会意见征集。其中就对于互联网时代常常出现的个人募捐做出了“必须依托慈善组织、禁止个人就个人目的进行社会性募集”这样的详尽的规定。

但是没想到,这样的规定在征求意见中掀起了很大的争议,因此,到底《慈善法》最终以何种字面界定个人募捐,都要等即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特别是如何解决一些官方的慈善组织“侯门深如海”的问题,避免平头百姓需求被一些官样文章所阻塞,降低申请门槛,对于一些突发性个人需求进行快速慈善干预,这也是立法机构应该予以仔细斟酌的问题。

其次,个人认同慈善行为应该由具有一定资质的机构包括民间组织来进行,以避免个人慈善行为的失信,造成对社会慈善爱心的伤害。

而由慈善组织来进行这样的行为,审定当事人是否需要救助以及是否还有能力履行自己的责任,就变得比较清晰。

本人不支持自己衣着光鲜将问题推给社会的行为,因为社会性慈善的出发点是责任人无能力履行自己的责任,但是你衣着光鲜生活无忧,这如何能证明你的责任仍未到无法履行的穷尽状态?这种情况下,凭什么让别人替你分担这样的责任呢?别人又没有监护、养育你家人的义务!

第三,个人建议,家长还是应该给孩子上一份相应的商业医疗保险,如此既能保证孩子得到及时医治,又能不让自己穿十块钱的衣服,为什么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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