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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这些案例 东楚妹教你消费怎么有效维权?

东楚晚报记者 詹钘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要到了。昨日,黄石市消委发布了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供广大消费者学习借鉴。

案例一

美容店不履行承诺

【案情简介】2015年9月13日,消费者肖晓荣看到经营者李某门面上悬挂的广告牌上写有“购满500元 送云南丽江游4天3夜;购满300元 送杭州游4天3夜 ”后,当即在该店购得500元的美容产品,却被告之赠送的旅游券有名额,目前已经送完。消费者要求退货,李某拒绝。

【处理过程与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肖晓荣反映情况属实。当事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受到工商部门处罚。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全额退货。

【案例分析】本案中,当事人李某以赠送旅游券为由诱导消费者购买化妆品,事后又不兑现承诺,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

案例二

整形美容出问题

【案情简介】2015年11月王女士投诉,她于2009年10月在某美容院以注射的形式做了下颌整形手术,手术费用6000元,当时老板说注射的是对人体无害、可以吸收的物质。2015年5月份她在医院检查时发现注射的物质并未吸收,可能对人体有害,认为该美容院存在欺骗行为,现要求该美容院就其在医院进行整形修复手术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过程和结果】黄石港区消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美容院表示不记得当时是否告知消费者注射物质成分,而消费者出示了医院的相关证据证明该物质无法被吸收,对身体存在一定损害。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美容院退还王女士手术费用6000元,另赔偿4000元医疗费用,共计10000元。

【案例评析】此案中,双方都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是美容院对存在这起手术的客观事实是认可的,加之消费者出示了医院的相关证据证明该物质没有被吸收,对身体存在一定损害的客观事实,为此美容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

“免费体验店”骗局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13日,铁山多名群众向铁山区消委反映:铁山区鹿獐山大道1号盛龙大厦有人向老人推销电子治疗仪,每天定点向老人讲课,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老人的行为。有的老人在听完课后,欲花钱购买电子治疗仪,老人家中子女多次劝说无效。

【处理过程与结果】铁山区消委和铁山工商所展开调查。调查人员发现,这个治疗仪免费体验中心,一直吸引老人免费体验,每天开设9个班,每班160人,每班体验时间40分钟。一家电子设备公司免费提供了32台电子治疗仪。经工商部门认定其宣传内容虚假不真实,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被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此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对身体素质差、想尽快恢复健康的心理,做虚假宣传从中牟利,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理应受到处罚。

案例四

瓷砖质量有问题

【案情简介】2015年5月20日,大冶市消委接到一程姓先生打来的消费投诉电话,称其年初在观山路某瓷砖店购买了400平方的建筑用外墙砖(共26500元),外墙砖贴上墙面后不久出现了大面积脱落,如不注意很可能会伤着人,造成安全隐患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程先生认为是外墙砖脱落的原因主要是质量问题,于是找到商家沟通,要求其赔偿损失遭到商家推诿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消委组织人员调解。6月13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是由经营者组织施工人员铲除已贴上墙还有部分未脱落的外墙砖,并负责赔偿400平米价值26500元的外墙砖(合格产品),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以上费用由经营者承担;二是贴外墙砖所需建筑费用8000元(水泥、沙)由经营者承担。

【案例评析】本案中,因经营者的外墙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由此还会引发安全隐患,经营者应当无条件赔偿消费者建筑费、人工费、墙砖费等费用。

案例五

无主烟花炸伤人

【案情简介】消费者孔某于2015年3月2日向阳新县消委龙港分会投诉:其堂弟2月26日在本村本组梅某经销店购得一箱“笛音雷”烟花,用于庆祝孔某乔迁之喜,在点燃引线的瞬间,烟花突然从烟花筒边角横冲而出,将其堂弟右眼严重炸伤。后其堂弟被家人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经该院诊断:右眼外伤性眼前房出血,右眼睑裂伤,右眼眶骨骨折。孔某只好按照烟花上面标注的联系方式打电话到厂家,可电话接通后对方长期无人接听。

【处理过程与结果】接投诉后,阳新县消委龙港分会找到供货商刘某,但刘某无法提供烟花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经多次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由供货商刘某先行一次性足额赔偿消费者孔某包括前期在内的所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5542.9元和后期为康复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1.3万元。

【案例分析】此案中,供货商刘某因无法提供所售烟花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证明,使被害人无法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所以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六

购买新车有瑕疵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消费者焦先生在花湖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使用两个月后,焦先生就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发现该车底座主架上存在焊接和修补的痕迹。随后,焦先生找到汽车销售方,要求销售方全额退还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双方几次协商都无法解决,焦先生无奈之下投诉至开发区消委花湖分会。

【处理情况及结果】 经调解,销售方最终全额退还了焦先生的购车款,包括购置税、保险费等损失9.9万元。

【案例分析】就本案而言,对于消费者反映的车底座主架上存在焊接和修补的痕迹问题,经营者无法提供有利证据“自证清白”,理应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

案例七

汽车玻璃有假货

【案情简介】2015年7月,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黄石市某一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换安装了一块“2007年款丰田凯美瑞”前挡风汽车玻璃,价格480元,而相同型号的玻璃在丰田4S店价格在1000元以上,该消费者认为价格相差悬殊,怀疑该块玻璃为侵权假冒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商部门联系有鉴定资格的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人员赶往黄石,对该汽车玻璃进行了鉴定,确认该玻璃为侵权假冒产品。工商部门对该商家的违法行为追根溯源,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汽车玻璃经销商为谋取暴利,利用消费者图便宜的心理将不合格的汽车玻璃推销给消费者,不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隐患,而且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案例八

使用他人执照违法经营

【案情简介】2015年8月12日,张女士到黄石港区消委劳动路分会投诉,称在某美容店做祛斑护理一年时间,毫无效果,要求退款,但现在经营的美容店老板称该店是她新接手的,对此不负责。

【处理过程和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张女士2014年4月份,到该美容店做美容护理服务。美容店向张女士推荐了OPT祛斑法,双方签订了美容服务协议书,美容店在协议书里承诺了治疗效果,保证治愈率,无效可退款。实际治疗效果确实远远未达到美容店承诺的效果。现场检查发现,美容店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事项未发生变更,该店属于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协调,美容店退还张女士6280元。

案例九

低价旅游存陷阱

【案情简介】2015年4月6日,消费者谈玲玲等一行四人到市消委投诉某旅行社武汉路门市部,称她们于3月14日签订了一份“云南三飞五晚六日游”旅游合同,旅游费为每人1200元。旅游期间,被云南腾冲、大理等地接社导游通过虚假游说、威胁不购物者下车等方式,迫使消费者在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合同约定购物场所外购买了大量的翡翠珠宝等饰品,价值达4万余元,而事后发现购买珠宝的价格比市面价格虚高很多,物非所值,感到上当受骗。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市消委通过向云南省消费者委员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庆市消费者协会发送投诉转办函,请求给予支持和协助,并与旅行社总部多次沟通,使经营者同意退回消费者的购物款30960元,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旅行社在行程中安排了多处购物点,其行为涉嫌以低价招揽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来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行为。根据《旅游法》、《消法》有关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

案例十

沙滩车无法办牌照

【案情简介】2015年6月16日,何某向阳新县消委浮屠分会投诉:2015年1月3日在阳新县浮屠镇摩托车经营者卢某手上订购一辆本田沙滩车,由于该车未进入国家机动车辆产品目录,无正规发票,无法办理牌照、行车证,致使何先生上路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扣押没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消委帮助维权挽回经济损失。经营者卢某以交易时已经向何先生讲明沙滩车无法办理牌照、行车证,不能上路为由而拒绝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与结果】经过调解,何先生与最终达成协议:摩托车经营者卢某一次性赔偿何先生4000元作为损失补偿金。

【案例分析】沙滩车属于特种车,只能在公园、游乐场等指定场所使用,不能上牌照,更不能上公路行驶。本案中,经营者卢某无法提供有利证据证明自己卖车时向消费者履行了沙滩车无法办理牌照、行车证,不能上路等内容的告知义务,由此理应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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