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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说法:学生在校期间嬉闹受伤,学校需要负责么?

掌上登封生活常用法律法规释义与大家共同探索那些日常生活中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法律事件

作者:崔宏达

宏达说法:学生在校期间嬉闹受伤,学校需要负责么?

前言

近年来,学生在校期间因意外受到伤害的事故屡有发生,因此引发的家长与学校的纠纷层出不穷。一般情况下,学生家长都认为学校应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责。只要发生在学校的事故,责任方就一定是学校,不管学生受伤是玩耍、打斗还是体育运动,只要学生是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通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实这种观点是长期以来人们的一个误区,学校对学生是没有监护责任的,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评判。

宏达说法:学生在校期间嬉闹受伤,学校需要负责么?

现实案例

案例①学校不承担责任

2011年5月16日上午,河北省张家口市某中学,体育课学生自由活动时间,9名同学在足球场地分两组进行比赛。比赛中,被告学生魏某踢球时溅起的石子将原告学生张某右眼致伤,当时体育老师未在现场。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原告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外伤性瞳孔麻痹,住院治疗9天。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将魏某及所在学校起诉到桥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3866.6元。张家口市桥西法院审理认为,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学校不能因为接收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而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本案中,原告是在对抗性非常强的足球比赛中受伤,在所难免,双方均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原告和被告魏某均无过错,属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事件,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在原告受伤后,教师及学校领导及时将其送到医院积极进行治疗,尽到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学校自愿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故判决被告魏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679.64元;学校自愿补偿原告7600元。

案例②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4年10月30日下午,兰州市第一中学考试结束后,学生王某某与贾某、瞿某、林某在教室相互推搡、嬉闹,造成王某某脖子受伤。之后,王某在甘肃省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9598.7元。2015年5月19日,王某单方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伤情进行等级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因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王某某将三名同学以及学校诉至法院。同年12月1日,西固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贾某、瞿某、林某均系未成年人。被告贾某、瞿某、林某作为加害人,造成原告伤残,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虽为受害人,但也是本次纠纷的直接参与者,对此次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20%的责任。因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不足情形,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以学校也应承担20%的责任,即各赔偿308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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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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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是否能够安全成长,是天下所有家长心里最重要的事情,同时未成年学生的在校人身安全问题也一直是社会关注、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然而国家虽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来加以约束,但法律途径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校方应尽量做好安全预防工作,消除危险环境,开展安全教育课程,尽可能的把危险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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