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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命丧车轮,交强险是否应当赔付?

现代的都市,交通安全令人担忧,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可以得到赔偿,车主可以选择购买车辆保险,并且国家通过法律强制要求车主购买交强险,即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般情况下,车辆驾驶中意外伤人,车主可求助交强险赔付。然而,如果撞到的是宠物狗呢?是不是也可以要求交强险赔偿呢?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近日,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车主在赔偿宠物狗主人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拒绝向车主赔付,车主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2012年12月7日,朱女士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交强险和“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各一份,为其所有的小轿车投保,其中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12月21日0时起至2013年12月20日24时止。2013年10月23日7时40分,朱女士驾车从公司院内出来到了院外路上时,因没有注意将张女士饲养的白色泰迪犬(约5个月大小,市场价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压死。事故发生后朱女士报警报险,交警出具了朱女士负全责交通事故认定书。经交警组织调解,由朱女士一次性赔偿张女士损失费3000元。后朱女士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引发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地点并不是住宅区,而是通往住宅区的道路,该路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点,属于城市道路管辖的范围,在该地段发生的事故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同时,目前市场上饲养宠物犬的主人几乎都没有领取宠物证,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禁止公民饲养宠物犬,也未要求饲养宠物犬应当办理犬类准养证的规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宠物犬作为一种财物进入了市场,其价格是可以根据市场价格行情酌情确定的,故判决保险公司向朱女士赔付1600元。

小鑫说法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其实,根据交强险的定义,即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也就是说赔付的范围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所以本案中判决保险公司向朱女士赔付合情合理也合法。

来源:鑫涌律师事务所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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