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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大任免一批干部

4月14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接受白智、王挺、张民、云晓四名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决定了人事任免事项。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6年4月1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靳锐为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振怀为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赵宇华同志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6年4月1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王树荣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瑞为市煤炭局局长;

张众志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免去

王树荣市煤炭局局长职务;

高林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杨云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职名单

(2016年4月1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任命

乌宁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顺和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黄图雅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

郭建华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杨贞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

李艳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其其格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

包井全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庭庭长;

郝托娅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刘鑫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

薛春梅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赵霞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顾晓达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燕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刘拴东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边晓燕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何艳春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

魏敬乾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

侯鹏宇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学军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副庭长、审判员;

郝玉林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乌兰托亚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刘熠杭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

燕永梅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

韩伟振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

刘华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赵凯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静、乔四厚、别朝光、图娅、罗月新、侯红英、脑敏达来、程伟、丁伟华、弓艳兵、乌云其木格、牛强、王文杰、王玲、余丽、张剑光、李颖杰、杜博、杨平、杨瑞华、孟和巴图、苗繁盛、倪志强、黄海霞、斯庆图雅25名同志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

李少艺同志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张越锋同志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郝托娅同志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职务;

邬林毅同志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郭建华同志立案庭庭长职务;

布仁同志立案二庭庭长职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白智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4月1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本人提出的辞职申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白智同志辞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大会备案。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挺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4月1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本人提出的辞职申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挺同志辞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民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4月1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本人提出的辞职申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民同志辞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云晓同志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6年4月14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本人提出的辞职申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云晓同志辞去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鄂尔多斯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鄂尔多斯日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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