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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面临的三大法律风险,防范化解的三把尚方宝剑(风险之三)

作者:魏玲(法商久二九LegalSun创始人)

本文应国家发改委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之邀撰写,刊发于《施工企业管理》(CN11-2651/F 、ISSN1001-9251)2015年第11期(魏玲)“依法治企”专栏,原标题为《千仓满贮年年丰--税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上接21日文)

持有伪造的发票,符合一定的情形,将被立案追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进行的修改,增加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持有”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违法行为。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即行为人实施或处于对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非法支配、控制的事实或状态,如存放、占有、携带、藏有、把持等,无需处于行为人的物理性把持之下,即使伪造的发票与行动人的人身或住所分别,但根据事实,物品仍为行动人所把持,也视为持有。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立案追诉:一是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二是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如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三是持有伪造的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如建筑业、服务业、餐饮业发票等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未完,防范化解的三把尚方宝剑待续)

(作者:魏玲,国家一级法律顾问、仲裁员、高级经济师、律师、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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