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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败诉多

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败诉多

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王朋坤)“以一起案件中劳动者一项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统计,近三年来,乌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达80%以上。”5月3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者权益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对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2013-2015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进行了发布。

白皮书显示,去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3643件。“用人单位一旦被判决败诉,则需要承担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等责任。”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陈琛说。

乌鲁木齐一家物流公司因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上法庭后,被判处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市民江女士2013年10月经招录进入一家物流公司任人力资源部经理,同年底,公司调整江女士到文员岗位,并为其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后江女士并未实际离职,仍在文员岗位工作,至2014年2月21日,该公司将其辞退。

随后,江女士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申请仲裁,仲裁支持了她的申请。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后经新市区人民法院、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二审认为,物流公司为江女士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虽载明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提交该书面劳动合同,而未予提交。对此,物流公司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即销毁了劳动合同。

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规定,物流公司不提交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亦不属正当理由。因此,其公司应支付江女士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12192.74元。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杜琼说,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施行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不断提高,但部分中小型企业用工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仍提供劳动,而没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虽有“工资”字样,但该两倍工资在性质上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范畴。

□提示

针对全市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达80%以上,杜琼分析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和劳动者维权应注意的事项。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多败诉

用人单位败诉主要原因: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等;管理混乱,工资表、考勤表等没有劳动者签名确认,在劳动者不予认可的情形下,面临承担不利后果的风险等。

另外,用人单位侵权行为所致,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地点,或扣发劳动者提成、奖金等。

劳动者:空白劳动合同签名隐患多

劳动者败诉主要原因: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忽略其中一些内容,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名,或未保留劳动合同原件,放任用人单位填写合同内容等,为纠纷发生后的不利后果埋下隐患;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载有“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各项费用已经全部结清”等条款的协议,影响劳动者再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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