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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内退职工有权找“新东家”?法官:退休与否是判断劳动关系关键

从企业内退后不想从此休息,找了个新单位上班,这样的劳动者权益是否受保护?日前,福建省龙岩市法院用判决作出了回答——内退人员再就业一样享有劳动权益。

原告甘先生以前在福建一家企业工作,甘先生在单位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并每月领取生活费800多元。

甘先生觉得自己还年轻,不想从此“退休”,就在2010年10月到龙岩市一家做合金工具的公司上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从2010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合金工具公司支付甘先生每年年薪10万元,这笔年薪以每月先支付基本工资5000元,年底一次性支付4万元的方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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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先生进入合金工具公司后,从未领到过“传说中的年底发4万”,但因为每月5000元的工资都能准时到账,也就没有提出异议。但到了2014年5月,甘先生每月的工资也开始出现“被克扣”现象,从2014年5月份至2015年2月份,他仅从合金工具公司领到13200元。为了讨要工资和几年来被拖欠的“年底4万元”,甘先生将合金工具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向他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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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甘先生在2014年7月从原来所在的单位办理了正式的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退休金。后经审理认为,甘先生内退后到被告合金工具公司上班,在甘先生未领取退休金之前,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在甘先生于2014年7月领取退休金后,双方即转为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在合金工具公司工作期间,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于2014年7月领取退休金后,双方为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合金工具公司向原告甘先生支付拖欠的工资21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企业内退人员到新的用人单位上班,在未领取退休金之前,双方关系应为劳动关系,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关系从领取养老金之日起转为劳务合同关系。但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离开工作岗位的,不能向新的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 记者 吴铎思 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姑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原标题:《内退职工有权找“新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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