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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佰如诉被告刘国锋、刘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温佰如诉被告刘国锋、刘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548号

刘国锋、刘晓彤:

本院受理原告温佰如诉被告刘国锋、刘晓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公告送达(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5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国锋、刘晓彤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佰如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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