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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毒枭二审被判死刑!本市毒品犯罪有啥特点?看这儿!

李绍辉贩卖、运输毒品上诉一案审理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绍辉,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镇。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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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绍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绍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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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2014年9月3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李绍辉有贩卖、运输毒品的嫌疑,经技术侦查,获悉其已于9月2日赴广州购买冰毒,将于9月3日下午携带冰毒返津。经布控,公安人员于当日16时许在静海县李绍辉家楼下将其抓获,当场在其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内查获白色晶体5包,共计4094.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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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审审理认定的事实

2014年8月底,上诉人李绍辉通过电话与肖国俊联系,商定李绍辉携带现金到广州,以每克50元的价格向肖国俊购买甲基苯丙胺4000克。同年9月1日下午,李绍辉在中国农业银行分三次取款共19.9999万元作为毒资。9月2日7时许,李绍辉携带20万元现金,并以游玩为名邀其女友王一如一同乘飞机前往广州。当日11时许,李绍辉抵达广州后与肖国俊联系,肖国俊驾车到机场将李绍辉、王一如接至一市场,然后与李绍辉下车来到一门店,李绍辉将20万元现金交给肖国俊。后李绍辉和肖国俊返回停车处,肖国俊从车内后备箱拿出一个装有4千余克甲基苯丙胺、印有“椰國”、“椰子汁”字样的纸箱交给李绍辉。随后,李绍辉、王一如租乘由肖国俊安排的出租车返程至山东省菏泽市。途中李绍辉电话联系本市静海县个体营运司机董某(另案处理),指使董某驾驶李绍辉的奔腾汽车到菏泽市接其返津。

2014年9月3日9时许,董某驾车到山东省菏泽市高速公路牡丹收费站接李绍辉及王一如返回天津市静海县。当日16时许,上诉人李绍辉将董某、王一如分别送回家后,驾车返回其居住的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自家楼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所驾驶汽车后备箱内查获一纸箱,内有白色晶体5包,共计4094.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80.29%、79.58%、83.53%、83.23%、83.20%。随后公安人员从李绍辉家中查获白色晶体14包,共计13.12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均在79.46%至83.37%之间;在李绍辉家中查获电子秤一台。

另查明,2014年7月间,上诉人李绍辉以每克150元的价格向董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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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绍辉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赴外地购买大量毒品运输回津用于贩卖。依照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李绍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李绍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绍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犯罪工具奔腾B50汽车一辆、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绍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并将毒品跨省运输至津,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特别数量巨大,应依法予以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李绍辉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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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

(2014年至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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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建设,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一定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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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勇

一、毒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审结毒品案件数、人数

2014年,天津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60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5%;2015年审结1038件,同比增长36.6%,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比上升至9.3%;2016年1至5月为296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与2014年基本持平。

2014年,天津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935人,占全部罪犯的6.4%;2015年为1250人,同比增长33.7%,在全部罪犯中占比上升至8.1%;2016年1至5月为356人,占全部罪犯的6.4%,与2014年持平。

审结毒品案件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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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毒品案件处刑情况

1.重刑率高于普通刑事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整体从严并突出打击重点,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多年来始终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2014年至2016年5月审结的毒品罪犯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人数分别为201人、184人、63人,重刑率分别为21.5%、14.7%、17.7%。分别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2.6个、7个、12.7个百分点。这对于惩罚和威慑毒品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多发势头,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毒品犯罪案件重刑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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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规范和限制缓刑适用。在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和限制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2014年至2016年5月,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罪犯中,判决缓刑的共73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2.9%,低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缓刑适用率24.3个百分点。

毒品犯罪案件缓刑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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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毒品案件涉毒数量

2014年至2016年5月,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毒品数量共计400余公斤。其中,2014年涉案毒品数量较大,达到206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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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刑一庭副庭长董照南

二、当前天津市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

近年来,我国毒品问题正呈现出境外毒品渗透加剧、境内制毒贩毒猖獗、制毒化学品走私严重、吸毒人群不断扩大、毒品危害日趋严重的特点,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天津市毒品犯罪案件相应呈现出案件绝对数量、涉案人数、涉案毒品数量、在全部刑事案件中占比持续快速增长的特点。

(一)毒品犯罪案件特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居于首位,同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增长迅速。

2014年至2016年5月,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数量最多,共1368件,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占比高达65.3%。

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数量排在第二位,但是增长速度最快。2014年至2016年5月,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容留他人吸毒案件419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20%。其中,2014年审结142件,2015年审结215件,同比增幅高达51.4%。

除此之外,2014年至2016年5月,共审结非法持有毒品等案件307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14.6%。

毒品犯罪案件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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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冰毒、麻古、摇头丸、氯胺酮、咖啡因等新型毒品数量占据绝对比例,增长趋势明显。2014年至2016年5月,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冰毒占涉案毒品总量的90%以上。

3.共同犯罪所占比例高,共犯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团伙化的共同犯罪是当前天津市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在近几年审理的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近40%。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中,近90%的案件属于共同犯罪案件。这些罪犯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享信息资源,发挥各自优势,从筹措毒资、联系毒源、联络交易到运输回津、分发贩卖,对每个环节都进行详细谋划、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犯罪行为,成员间关系从亲属、同乡、情侣,到朋友、毒友、狱友等等不一而足。

(二)毒品犯罪分子特点

1.无业人员与农民占多数。2014年至2016年5月,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无业人员为1140人,农民为669人,共占毒品罪犯总数的71.2%。同时农民涉毒犯罪的人数呈增长趋势,2014年为260人,2015年增长25.4%,达到3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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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地来津人员在全部毒品罪犯中占多数。2014年,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外来人员占全部毒品罪犯的87.6%,2015年占87.3%,2016年1至5月达到92.5%。

外地来津人员涉毒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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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少年(25岁及以下)毒品犯罪形势不容乐观。2014年至2016年5月,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罪犯总人数为210人,占全部毒品罪犯的7.4%,其中2014年为85人,2015年为106人,同比增长24.7%,增幅较大。

4.女性犯罪情况突出。2014年至2016年5月,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女性罪犯共计268人,占毒品罪犯总数的10.5%,较全部女性罪犯的比例高出4.4个百分点。

毒品犯罪案件罪犯性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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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前科、累犯人数多、比例高。2014年至2016年5月,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前科、累犯、毒品再犯分别为325人、180人、322人,分别占毒品罪犯总数的12.8%、7.1%、12.7%。其中,2014年前科、累犯、毒品再犯为113人、56人、113人,2015年前科、累犯、毒品再犯为170人、98人、151人,同比增长50.4%、75%、33.6%。

毒品犯罪案件前科、累犯、再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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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以贩养吸情况严重,贩毒与吸毒同消共长,恶性循环。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以来,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吸毒者占全部毒品罪犯的80%以上,以贩养吸的情况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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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津法院打击毒品犯罪举措

2014年以来,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禁毒法和中央、市委、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毒品犯罪,深入参与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力遏制了毒品犯罪的蔓延,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一)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参与禁毒斗争的主要方式和工作重心。2014年以来,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对该判处重刑和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严惩制毒物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严厉打击因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

(二)深入推进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

2014年以来,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毒品犯罪专项调研,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在做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同时,通过编发典型案例、召开工作座谈会、转发学习重要指导性文件等形式,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

(三)不断完善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机制

2014年以来,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按照《禁毒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和市禁毒委员会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将禁毒工作列入整体工作规划,狠抓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业务学习、培训机制,通过举办《武汉纪要》专题培训等业务培训班、组织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毒品犯罪审判队伍专业化水平。

与市禁毒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禁毒长效合作机制,建立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反馈机制,提升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四)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2014年以来,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有利时机集中开展禁毒宣传,将“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制度化,并利用网络、平面等媒体配合报道,向社会公众介绍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及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加强日常禁毒法制宣传,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公众开放日、禁毒主题广播、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突出宣传重点,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毒品犯罪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日常管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下一阶段的工作中,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入理解禁毒工作“国家安全战略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和地位,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毒情形势,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禁毒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扎扎实实抓好各项禁毒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毒品问题发展蔓延势头,不断推动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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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刑一庭副庭长郝红鹰

天津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高磊等贩卖、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数量巨大,并贩卖毒品,社会危害性大,属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磊,男,汉族,1984年9月12日出生,无职业。

2012年4月,被告人高磊以化学方法自制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4月高磊与同案被告人王佰江(已判刑)因共同爱好玩越野摩托车而相识。后高磊出资以方便存放摩托车及解决王佰江住处为由,让王佰江先后租用天津市郎园村一独院和北辰区胡园村一厂房作为制毒窝点,并雇佣王佰江与其一起购买盐酸、硫酸、丙酮、抽滤瓶、烧杯等制毒原料和工具制造甲基苯丙胺的半成品。而后,高磊再将半成品带回天津市北辰区民顺里3号楼1门301室家中进一步提炼加工甲基苯丙胺成品贩卖。2013年3月至4月,高磊在天津市河北区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先后三次向同案被告人杨毅(已判刑)贩卖自制甲基苯丙胺170克。同年4月23日,王佰江、高磊先后被抓获。公安人员在高磊家查获甲基苯丙胺2868.73克,其中887.7克含量为32.1%,其余含量在65.12%-81.71%之间;同时,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637.2克、100毫升,含量为0.55%-5.27%之间。从高磊租赁的胡园村厂房查获白色粉末30428.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13.38%-28.55%之间;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187.3克,含量为0.68%。另从高磊家、胡园厂房查获大量盐酸、硫酸、氢氧化钠、无水乙醇、a-氰基苯丙酮、抽滤瓶、漏斗、定时搅拌器、玻璃烧杯、真空泵、胶皮手套等制毒原料及工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磊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高磊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高磊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王金龙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贩卖毒品数量大,同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社会危害大,属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金龙,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农民。1998年7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2013年6月,被告人王金龙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批甲基苯丙胺(冰毒)。王金龙陆续卖出部分毒品,并多次将毒资打入毒品卖家的银行卡账户。同年7月26日,王金龙指使李燕青(已判刑)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史福强(已判刑)贩卖冰毒9.57克和19.54克。同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太亨酒店将王金龙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挎包及驾驶的本田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080.4克,其中7.87克含量为32.65%,0.69克含量为0.91%,其余含量在76.81%-83.95%之间,同时查获手榴弹1枚、小口径步枪物1支、子弹47发。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在指使另案被告人李燕青2次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王金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金龙贩卖毒品数量大,且贩毒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王金龙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有犯罪,虽因犯前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不构成累犯,但仍说明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对王金龙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金龙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王金龙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杨瑞广等贩卖、窝藏、转移毒品案

——被告人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主观恶性深,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瑞广,男,汉族,1987年2月16日出生,农民。2012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佩源,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无职业。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1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梁丽莉,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原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杨瑞广、马佩源在监狱服刑期间相识,刑满释放后,多次联系进行毒品交易。2014年11月19日上午,杨瑞广、马佩源电话商定交易海洛因的时间、地点、数量及价格等。当日18时许,杨瑞广携带海洛因至本市河东区六纬路宜必思酒店对面与马佩源进行毒品交易,马佩源拿到海洛因后,将现金人民币18万元交予杨瑞广。杨瑞广在银行自动柜员机将上述毒资中的17.5万元存入其女友被告人梁丽莉名下借记卡内。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杨瑞广打电话让梁丽莉将租住处剩余的海洛因转移至梁的单位存放。梁丽莉明知是毒品,仍按照杨瑞广的要求将海洛因转移存放至其工作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客服部更衣柜内。当日19时30分,侦查人员在河东区六纬路与六经路交口处将马佩源抓获,从其携带的挎包内查获海洛因350.8克, 含量为58.66%;20时30分许,在河东区八纬路与九经路交口处将杨瑞广、梁丽莉抓获。在梁丽莉的指认下,从其单位更衣柜内查获海洛因698克, 含量为59.34%。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现已生效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瑞广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佩源从杨瑞广处购买海洛因350.8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二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丽莉明知是毒品,仍将存放于杨瑞广租住处装有海洛因698克转移至其工作单位的更衣柜内藏匿,其行为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起获涉案毒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杨瑞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佩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被告人梁丽莉犯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四、靳传君等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被告人系累犯,且携带枪支、弹药掩护运输毒品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靳传君,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无职业。2005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8月30日刑满释放。

2014年7月下旬,被告人靳传君和李万永(另案处理)驾车至山东省等地取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向辽宁省鞍山市运输。途中,二人雇佣李冬冬代为驾驶汽车。同年7月30日,靳传君等人驾车至沿海高速公路河北省唐山市涧河收费站接受民警检查身份信息时,靳传君唆使李冬冬将装有毒品的电脑包丢弃,后又将该电脑包捡回车内。在民警准备进一步检查车辆时,靳传君逃逸。公安机关从上述电脑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43.27克, 含量为41.637%;同时缴获手枪一支,子弹74发。

2014年9月27日,河南籍男子刘某将甲基苯丙胺藏匿在音箱内,虚构收件人为“王岩”,通过韵达快递向本市寄递。同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靳传君驾车前往本市西青区大寺镇金峰路盛京银行门前接收该快递邮件,并使用“王岩”、“司海龙”的虚假姓名签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该快递邮件内的音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788.10克, 含量为20.00%-79.75%之间。从靳传君驾驶的汽车内缴获自制手枪一支,子弹20发。

2014年9月28日,刘某将甲基苯丙胺分别藏匿在音箱、“DVD”播放机内,虚构收件人为“王岩”、“司海龙”,再次通过韵达快递向本市寄递。同年10月1日,被告人靳传君在公安机关带领下,至韵达快递公司天津西青区二分公司查收该邮件,公安机关当场从邮寄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977.4克,含量为33.47%-80.83%之间。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复核,现已生效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靳传君将大宗毒品跨省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且携带枪支、弹药掩护,情节恶劣。靳传君接收他人通过物流寄递的毒品,数量大,因无证据证实靳传君还实施了其他贩卖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数量大。靳传君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属情节严重。其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靳传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靳传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穆雨顺等制造毒品案

——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且属于同种前科的毒品犯罪分子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穆雨顺,男,回族,1964年11月27日出生,无职业。1985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1月2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彭天,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无职业。2014年1月29日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刘颂,女,汉族,1983年2月8日出生,无职业。

被告人魏东,男,汉族,1982年12月11日出生,无职业。2003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

2014年8、9月间,被告人穆雨顺与被告人彭天通过互联网认识,彭天自称会制造冰毒,穆雨顺邀彭天到天津教自己制造冰毒。彭天抵达穆雨顺在天津的租住处后,指导穆雨顺制造冰毒,穆雨顺给付彭天好处费30000元,并从彭天处购买一公斤麻黄素用于制造冰毒。被告人刘颂于2014年11月间以每公斤10000元的价格先后二次从彭天处购买2公斤麻黄素供穆雨顺制造冰毒使用。被告人魏东单独或伙同穆雨顺一起购买制造冰毒所用的烧杯、酒精等工具及原料供制造毒品使用。

2014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将穆雨顺、刘颂、魏东抓获,当场查获制造冰毒所使用的制毒原料、工具等以及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464.76克。在魏东驾驶的汽车和暂住处共查获甲基苯丙胺10.75克。公安机关在穆雨顺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彭天抓获。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穆雨顺、彭天、刘颂、魏东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475.51克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穆雨顺指使他人购买制造毒品的原料和工具,制造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穆雨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制造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穆雨顺归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天,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彭天向穆雨顺传授制造毒品的方法,并提供制造毒品的原料,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天曾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制造毒品罪,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刘颂、魏东明知穆雨顺制造毒品,仍分别为穆雨顺购买制造毒品的原料及制毒工具,在共同制造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对二人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穆雨顺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天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颂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魏东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张晓敏 祖先海 吴玉萍

摄影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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