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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举行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泸州举行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四川在线泸州消息(记者 张婷)6月26日上午,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司法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联合,在泸州市大梯步文化广场举行了6·26国际禁毒日宣传咨询活动。

泸州举行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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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宣传人员通过宣传挂图、派发宣传单张等形式,从毒品种类、毒品危害、毒品犯罪等方面内容着手,形象具体地向泸州市民宣传禁吸收戒、打击毒品犯罪的知识,警醒市民远离毒品,自觉提高拒毒、防毒、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另外,在活动现场,四川警察学院的同学们还以打快板的形式,向市民们宣传了禁毒知识。

泸州举行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据了解,此次禁毒日宣传活动在泸州市江阳区共设120多个宣传台,发放禁毒宣传资料2万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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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泸州举行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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