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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院开庭审理社会广泛关注的私家车载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附庭审现场图片)

济南中院开庭审理社会广泛关注的私家车载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附庭审现场图片)

编辑: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济南中院开庭审理社会广泛关注的私家车载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附庭审现场图片)

庭审现场↑↑↑

济南中院开庭审理社会广泛关注的私家车载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附庭审现场图片)

2016年7月20日下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鑫涉嫌故意杀人一案。

济南中院开庭审理社会广泛关注的私家车载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附庭审现场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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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鑫受审↑↑↑

被告人刘鑫,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801132910,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办事处田庄村田园山庄一区20号楼2单元502室,2015年9月1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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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席↑↑↑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1日上午8时40分许,被告人刘鑫驾驶轿车沿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力诺科技园公交站前,见被害人郑秀芝(殁年22岁)正在等车,双方谈好价格将郑秀芝送至高新区北胡村。后刘鑫绕道去凤山路华森加气站给车加气,将郑秀芝拉至凤山路第058号路灯杆处时,二人为此发生纠纷,并发生口角和厮打,在被害人郑秀芝欲打电话报警时,被告人刘鑫恼羞成怒,用双手用力掐住郑秀芝的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刘鑫作案后,将郑秀芝的尸体抛弃于济南市历城区唐冶办事处合二庄西南角的一偏僻的东西土路上,后逃逸。

被告人刘鑫于2015年9月12日下午17时在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田庄小区20号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鑫因琐事故意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庭上,审判长向被告人刘鑫交待了诉讼权利,公诉人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刘鑫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鑫做了最后陈述。

法庭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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