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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弯道超车自行车倒地 没碰到法院为啥判赔3万

货车弯道野蛮超车,致骑自行车的李某受惊摔伤,在未与李某直接接触的情况下,货车司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货车司机王某驾驶货车超车时未保持合理安全距离,致李某被惊吓倒地受伤,判决王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伤者3万余元。

2014年8月8日,李某骑自行车前往永川区第九中学,车辆行至麻柳河桥头时,一辆货车从李某背后驶来并快速超车,由于货车车身与李某所骑的自行车距离非常短,李某受到惊吓后摔伤。受伤后,李某被送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永川医院住院治疗。

经鉴定,李某因受伤造成左下肢丧失功能10%以上,伤残评定为10级。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6万余元。经永川法院核实,此次事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为3万余元。

庭审中,货车司机王某辩称其并未与李某发生碰撞,且是从后视镜中看到李某摔倒后,主动停车将李某扶起,其不应承担责任。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非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件,其非典型性在于王某驾驶的车辆并未与李某本人或其所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直接接触,而仅是行经李某旁边时李某摔倒受伤。但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机动车突然超车,造成非机动车一方因惊恐倒地而受伤的事实,故本案应作为交通事故予以认定,王某在超车时未保持合理安全距离存在过错。

据此,永川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重庆市五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唐诗 郝绍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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