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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学生校园内扫地 踩到青苔后滑倒摔伤

14岁学生校园内扫地 踩到青苔后滑倒摔伤

14岁学生校园内扫地,踩到青苔后滑倒摔伤

学校赔偿受伤学生4万余元

今年16岁的杨墨是蓬溪县某学校2015年的学生。2014年10月的一天早上,杨墨被老师安排去打扫卫生,不料,在此期间,杨墨不慎滑倒并受伤,用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接近1万元。

此后,杨墨一家认为学校的卫生责任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经法院审理,学校赔偿给杨墨一家各项损失4万余元。

案件 14岁学生校园内扫地 踩到青苔后摔伤

2014年10月一个周五的早上7点多钟,杨墨被老师安排到本班卫生责任区域打扫卫生。由于连续多天下雨造成地面积水,卫生责任区域长了很多青苔,杨墨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踩到青苔后滑到受伤。随后,同年级三班的班主任给付了200元医疗费让同班同学送他前往医院诊治。后经医院诊断,杨墨被确认为左锁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后杨墨被父母送往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后,他花费了医疗费9959.24元、门诊费539.5元。

2015年2月4日,杨墨所受伤情被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杨墨认为,学校卫生责任区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学校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仍然安排限制行为能力的学生打扫,属于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蓬溪县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他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71634.74元。

近日,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杨墨医疗费(包含门诊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误学损失,共计41120.84元。

释法 为何学校会担责?为何担次要责任?

首先,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被告对杨墨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对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育机构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因此,学校作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安排适龄学生接受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义务劳动,是教育机构履行教育职能的一部分,从主观上来说,是符合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的。所以,杨墨在从事义务劳动的过程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对杨墨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原告杨墨在接受义务劳动教育的过程当中,由于劳动区域有青苔,导致不慎滑倒受伤。所以,应当认定被告为学生提供的劳动区域存在安全隐患,从而认定被告因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是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结合本案案件事实,杨墨作为年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思想意识相对成熟,所以面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其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和预防能力。然而,由于其疏于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对发生的损害后果,其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客观情况,被告承担百分之六十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百分之四十的次要责任较为适宜。(文中人物系化名)

(王诗颖 记者 陈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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