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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休个痛经假怎么那么难?原因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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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宁夏将出台的《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明确“痛经假”的新闻引发热议,“痛经假”这个看似陌生却又颇具渊源的字眼再次走进话题中心。

第一次看到“痛经假”的时候是震惊的,虽然身边不乏因为痛经而请假的女同事,但从来没想过会有专门的法条来明确规定“痛经假”。小编询问了身边N个朋友,大家的反应跟小编如出一辙,纷纷表示“孤陋寡闻”,只有一个在深圳做人事的朋友表示,深圳那边很多比较人性化的公司都会给女员工这个假,无需病假单,每月半天到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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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不新鲜,10余省市早已明确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小编发现“痛经假”原来真不是个新兴词儿,早在1993年国家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而在宁夏之前,全国已有不少省市出台规定明确“痛经假”,其中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安徽、湖北、陕西、山西、江苏、浙江、重庆、海南、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地,有的地方甚至已经实施近30年之久。

*具体有什么待遇?

①可暂时调离原岗位,安排适合工作。

此项待遇主要针对从事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如天津、上海、江苏、湖南等地。

②休假。

各省市对于休假的时间规定不一,包括1天、2天、1-2天等,其中,江西的“痛经假”天数较长,为2-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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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省市在规定中明确休假算作工作时间、带薪休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等。

③发放卫生费和卫生用品。

如山西女职工可以每人每月可领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安徽规定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等。

*请痛经假有哪些程序?大部分省市都在规定中明确,女职工因痛经或月经过多不能正常工作的,需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像湖北等地则进一步规定由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来证明。

众因素合力 “痛经假”难落地!

据北京大学医学部临床研究所发布的《2015年中国女性生理健康白皮书》:我国有接近80%的女性伴有轻度及以上的痛经,其中超过14%的女性表示痛经对正常生活有影响。

这是一个不小的群体,可据相关报道,她们基本不用“痛经假”,真正享受过“痛经假”待遇的人少之又少,几乎闻所未闻,致使制度停留在纸上。

结合各方说法,小编试着总结了一下“痛经假”受阻的原因。

◎女职工自身“难过关”。

①涉及个人隐私,生理状况比较隐秘,难以开口。

②拖着虚弱疼痛之躯去医院开证明,费时费力。

③压根不知道有“痛经假”的存在。

◎单位对“痛经假”不买账。

许多单位不承认“痛经假”,对此种情况要么不准假,要么按事假准假(扣相应工资和奖金)。

◎操作性难把握,缺乏量化标准,假条难开。

痛经程度无法靠仪器鉴定,主要靠病人主观表述。女性的工作环境、工作性质、个人体质、病情都会影响其痛经的程度和持续时间。没有客观标准和量化指标,医生凭借表象开假条也为难,缺乏严谨性。

在上述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痛经假”的落实举步维艰。除了用人单位的人性化管理来推动实施,小编注意到,江西的“痛经假”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实现。据反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执行较好的单位,但也有部分单位、企业执行不力。

“痛经假”引争议 或造成企业招聘时歧视女性

“痛经假”本是出于保护女性权益的本意,也赢得了部分网友的赞赏,认为这是对女性的一种人文关怀,没经历过那种痛的人是不会懂的。

然而,也有部分网友表示了自己的担忧,认为“痛经假”会引发一些负面影响。

※可能会加剧性别歧视。

社会竞争激烈,女性因为怀孕、哺乳、二胎等一些原因本就容易在就业时遭受性别歧视。“痛经假”按照每月1天计算的话,一年就是12天的带薪休假,会造成男女同酬不同工,企业可能会认为成本过高,无形中增加了女性就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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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难量化,可能会催生“假痛经”。

痛经或月经过多的标准难以确定,医生开具的假条存在争议空间,几乎全靠女职工自觉自律,可能会让一些人从中钻了空子,出现“假痛经”。

※有浪费法律资源之嫌。

痛经本就是病,休病假也是法律赋予的人权,为“痛经假”立法属于多此一举。

女性有“痛经假”,男性也有难言的“痛”(比如偏头疼、美尼尔斯综合症等),男性也要法定假。如果都设立会不造成“法定假”无穷尽。

女性权益部分盘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实施,里面明确了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等方面的权益。实践中,不同的地区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自的特点有所差别。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1、怀孕

①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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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期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 哺乳期

①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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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另外,山西等地还规定,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

“痛经假”制定容易,推行不易,愿各地群策群力,排除阻力,找到一个各方安好又行之有效的模式,供大家参考。既能实现“痛经假”的设立初衷,又能真正将制度落实到实际。

本文源于法制网 王泽艳

本期编辑:于澄 魏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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