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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通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通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依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14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达拉特旗不动产登记工作由达拉特旗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下设的达拉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二、不动产登记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农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待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之中。

三、达拉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地点为达拉特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办公电话:0477-2258341,0477-2258342。

四、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各项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五、《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后,同时启用“达拉特旗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各有关部门停止发放原有各类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原土地登记、房产登记、林权登记专用章同时废止。

六、2016年9月14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土地、房产、林权等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按照“权利不变更,证簿不更换”的原则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等权利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

(信息来源:达拉特旗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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