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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实施条例年内出台 央行不再审国库进入资金

距离2014年8月通过新《预算法》已经过去两年有余。距离去年6月公布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也已经过去了15个月。对于能够约束政府行为、规范政府权利的预算法来说,预算法实施条例何时到来?

近期相关部门已经加快了《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进程。“《预算法实施条例》将在2016年年底之前出台,最重要的是财政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国库‘经理、代理’之争暂时搁置。在实际业务中,各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清算工作,但不再对支付的资金进行审核,只负责支付结束后的对账工作。”一位财税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

据悉,在2016年9月前后,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一次关于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工作会议,核心议题就是国库问题。“在国库的问题上,新预算法已经定下的就全部按照新预算法来实施,对于有争议的问题,操作层面的细节能达成一致的就写进条例,暂时达不成一致、分歧特别大的,尽量不涉及。”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虽然预算改革是最先开始的,但是预算改革的完成涉及众多问题,牵涉到的不仅是经济问题,这还需要与全面深化改革来同步完成;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改革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对于国库的‘经理‘与‘代理’之争,应该关注是什么样的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公共服务的提供,最有利于财政资金效率的最大化。”杨志勇强调。

财政与央行国库之争,首先就是“经理”与“代理”的争执。

一位金融国库部门的人士表示,从“代理”的角度来说,人民银行纯粹是办理事物的职责,财政部给予什么指令,按照指令执行,是一个服务者的角色。“经理”具有管理的意思,内涵比代理更广,职责权利更大,经理就是对每一笔业务具有监督权。举例来说,如果是“代理”,那么财政部要给地方拨款,指令到人民银行,就要直接办理,没有质疑的权利。但是“经理”有监督权,接到财政部指令后,看这笔业务,有没有问题,是不是合规、合法,人民银行认为违规或者违法,可以不拨付。这也是争议的焦点所在。

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的职能,此前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一直明确人民银行“代理”国库,央行独立后,1985年国务院颁布《国家金库条例》,将人民银行由“代理”国库改为“经理”国库,央行的职能被加强。

此后,虽然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家预算管理条例》,要求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财政部门,但并未提及央行与国库的关系。直到1994年时,《预算法》才明文提出中央国库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但相应也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享有对国库存款的支配权。为此,财政部于2000年成立国库司,其中一条职责就是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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