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办事指南(简版)
一、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2.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3.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4.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二、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委州政府旁)。
受理窗口: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3楼3号、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30。
乘车方式:室内可乘2路、8路、14路公交车到州委州政府对面下车步行约50米即到。
四、申请材料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1 | 复核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2 | 相关证据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或电子文件 | 1 |
注: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
五、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六、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
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地 址:文山环北三路88号州消防支队办公楼一楼窗口
八、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6-2185489,
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2137151
州委编办:0876-2836218
监督电话: 0876-2183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