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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制定检察办案“权力清单”

来源:检察日报

在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如何科学划分检察机关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又如何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安徽省检察院在制定该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过程中,因权制宜,因岗制宜,因案制宜,对不同业务岗位的检察职权进行配置,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据了解,日前印发施行的《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在办案权限的划分上,主要立足检察权的具体属性、检察权是否具有终结性、案件的重要程度等三个方面来进行不同的配置。

《意见》正文部分共有46条,从纵向上科学划分了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副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同时,考虑检察权在不同环节展现的属性不一样,在附件的“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中,从横向上进一步明确划分了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刑事执行检察等不同岗位的权力。

“考虑到‘全面清单’可能不周延,为避免挂一漏万,最终‘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中,只规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职权,而没有规定检察官的职权。”安徽省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其他没有列举的职权都以赋予检察官的方式予以解决。这样来制定“权力清单”,在实践中就比较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适度合理的下放权力,以改变‘三级层报审批’的办案模式,确保办案的检察官有定案的权力,从制度上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亲历性要求,解决‘办案者不定案,定案者不办案’的问题,完善检察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切实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在“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清单”中,每个检察业务板块内均对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的权力作了进一步细分。对此,这位负责人强调,通过文本的形式赋予副检察长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力,确保检察长和副检察长权责明晰;在各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分权,促进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合理放权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结合。 (翟兰云 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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