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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收养无效 难抹养育之恩

事件回放

54岁的单身汉方崇财,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小芳)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23年后,已出嫁的养女却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目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12月19日《成都商报》)

●批评

养女赢了官司输了人格

23年的收养关系竟然让法院的一纸判决书化为乌有,不管是谁作为收养人都难以平静。对于患有脑膜炎后遗症导致有些精神智力障碍的方崇财来说,23年来把收养的小芳养大成人有多不容易,恐怕不是正常人能体会到的。关于收养问题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从纯粹的法理上看,判决方崇财与女婴(小芳)的收养关系无效,并无过错。因为方崇财收养女婴时,虽征得女婴(小芳)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小芳也不属于方崇财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无身体残疾,且收养小芳时方崇财无配偶,年龄又未达到40岁,故方崇财收养女婴(小芳),违法了《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法院判决方崇财收养关系无效是依法行事。

养女小芳请求判决收养行为无效,真正的目的是不想承担收养人方崇财的赡养问题。23年的收养关系,怎能说断就断。方崇财虽然不是亲生父亲,由于患有脑膜炎后遗症付出的艰难是常人的数倍,是亲生父亲付出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俗话说:“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54岁的单身汉方崇财且有脑膜炎后遗症,已到了需要有人照顾的时候,养女小芳竟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实在让人无语。这样无情这样绝情地对待养育23年的养父,周边熟悉的人谁还敢与之打交道,恐怕不少人还会唾弃。人心都是肉长的,相信养女小芳的心灵也不会安生。可以说申请解除收养关系,养女是赢了官司输了人格。

李方向

●分析

判决无过错但不“圆满”

虽然法不容情,或者说,虽然法律只认证据,不会掺和“感情色彩”,但是,在依法解除父女关系后,法院对残疾且已年高的方崇财不能不管,或者说,虽然女婴(小芳)与方崇财不存在父女关系,但是,对方崇财二十多年抚养的付出,法院不能也不该不闻不问。

其实,《收养法》除了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款外,同时还有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的规定。也就是说,女婴(小芳)要求法院解除与方崇财的父女关系后,或法院在审理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方崇财主张“生活费”,让本来就残疾的方崇财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所以说,虽然法院判决方崇财与女婴(小芳)的收养关系无效,并无过错,但是,并不表示就“圆满”。还有,法院让方家人主张女婴(小芳)支付这么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或法院坚持方家人不主张不受理的“说法”,不仅有违《收养法》的规定,于理于情也有点说不过去。

也就是说,在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同时,还应依法维护收养者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又不失法律的“柔情”;才能既维护了被收养者的权利,又使收养者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说,只有做到“法”与“情”的统一,才算是为此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否则,寒心的绝不仅只有方崇财及其家人。

姚明胜

●观察

是堂生动法制课

无论是养女行为,还是法院判决,从心理情感上均很难让人接受,但从法律角度来论,却无可厚非。甚至,当意识到还有不少人在法律面前心存侥幸,对法制观念仍存在抵触情绪时,这何尝又不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从现实看,《收养法》规定中明确的4个条件,也往往是人们最容易忽略的。不仅如此,还因为人们习惯性忽略这4个条件,常常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既影响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更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就说报道中表面上很值得人们同情的方崇财,造成他今天的无辜也不是别的,而是他本人存在智力障碍,以及他的家人或者当时心存侥幸,无视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

而随着普法力度加大,加上各项手续的增加,不敢保证每个人对《收养法》倒背如流,但对于其中的“4个条件”,还是有所了解的。然而,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还是出现一些人心怀侥幸,明知道自身不具备收养条件,却硬是领着养儿养女去具体的办事部门碰壁,甚至回避相关法律条文,企图先斩后奏,把生米煮成熟饭,让执法部门为难。殊不知,不按法律办事,一些麻烦或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如此意义上说,无论你的同情有多么的神圣,也无论你本来就有某种公共偏见,习惯性借助同情弱者来抨击当前时弊,此时都需要冷静下来,认识到自身所处时代的特征,认识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多变与复杂,从而认真将法律条文复习一遍,并举一反三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避免农夫与蛇的悲剧在自己身上重演。

贺成

●建议

以案说法纠正非法收养

有人说,法不溯及既往,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是既定事实,这其实是一种误区,女孩今年才23岁,而我国《收养法》已实施24年,换言之,她被收养时《收养法》已经颁布实施,只是很多人没有照章办理。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存在无序收养的现象。一些人出于爱心和其他目的,通过各种渠道收养孩子,既不办理收养手续,也不注重保护收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法律的无知与漠视导致纠纷不断,甚至出现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现在小芳已经长大,有能力主张自己的权利,法院依法支持公民的合理诉求,是对收养法规的郑重重申。

鉴于方崇财与女孩的收养关系无效这一法律判决及其无人赡养的客观事实,当务之急,当地政府要依照相关法规,开启认定程序,向方崇财发放或五保户、或残疾人补助、或特困户等困难补助,解决其老无所养的困境;司法部门积极提供法律救济,帮助他获取应得的抚养赔偿。更重要的是,小芳要妥善处理好婆家与“养父”的关系,尽力为其提供物质赡养与精神慰藉。毕竟,收养关系可解除,养育之恩不能忘。否则,既不能卸载心理内疚和舆论压力,也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了一个不良的示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职能部门、执法机关以及公民个体,都要学习法律法规,提升法制水平,要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养女告养父”引发热议,司法部门不妨以案说法,以法服人,并以此弘扬法律权威,纠正民间非法收养的乱象,而广大网友也要摒弃简单化、情绪化的非法治思维,理性思辨,对“养女告养父” 不能止于一味的叱骂。

王丽美

●三言两语

法律的“收养无效”抹不去二十多年的“养育之情”,人岂能忘本?如此忘恩负义,虽然不违反法律,但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王军荣

清官难断家务事,养女和养父之间究竟有着怎样的恩怨情仇,外人也不得而知,切莫鲁莽说这是农夫和蛇的故事。

——郭元鹏

不是法律冷酷无情,而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让大家都依法办事,给收养孩子打造一个更加安全的环境。

——郝冬梅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从法律角度说,养女解除与养父的收养关系后,并不等于养女对养父就没有了养老的责任和义务,更不等于养父白养了二十几年的养女。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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