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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20次以上违法豫P小型汽车暨周口属地违法外地小型汽车所有人及时接受处罚的公告

关于督促20次以上违法豫P小型汽车暨周口属地违法外地小型汽车所有人及时接受处罚的公告

【中原经济网周口讯】小型汽车所有人:

您名下的车辆因交通违法被电子监控抓拍后,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公共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服务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形式向社会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电话通知、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您,责成驾驶人在30日内接受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截至目前,您仍未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您名下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第5条规定,再次督促您15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机动车登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车辆违法。同时提醒广大车主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支队及各县市交警大队违法处理大厅等途径,查询、处理违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请您7日内对您属下车辆违法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其申辩权因怠于行使而消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条规定对您作出处罚决定。

附:20次以上违法豫P小型汽车暨周口属地违法外地小型汽车车号。

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17年1月20日

交警温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8条、第109条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15日内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缴纳罚款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3条、54条、55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届时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下发后,对拒不执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等领域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车主积极主动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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