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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洪泽的公诉庭为何开到了徐州邳州的被告人家中?

6月的徐州市气温已经到了35度,很是炎热,但家住徐州市邳州市八集镇石桥村的张军家中,感受到的却是温暖。

张军是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2015年4月4日,被告人张军酒后驾驶小轿车从常州回徐州老家,行驶至洪泽县境内205国道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张军的轿车起火烧毁,张军本人腿部、手臂均粉碎性骨折。2015年4月15日,张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洪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8日,该案移送洪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5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是很简单的案件,随着开庭审理的日期越来越近,承办该案的公诉人却犯了难。张军正在徐州老家养伤,以他的伤势行动极为不便。而徐州与洪泽相隔250多公里,从张军的家到洪泽最少也要3个小时。考虑到长途颠簸不利于张军身体恢复,承办检察官决定把庭审现场搬到张军的家中。

在与县法院积极协调后,6月12日上午10点,这场特殊的庭审正式开始。庭审期间,公诉人围绕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全部证据,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张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

“现被告人张军因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审判法官对该案当庭作出宣判。面对判决结果,张军欣然接受,还紧拉着公诉人的手一个劲地表示感谢。

“打击犯罪是职责,但也要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承办检察官说道。

(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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