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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收了“定情”红包就分手

为顺利确立恋爱关系,男方按照女方“老家习俗”给了她一个红包;结果送完红包后,女方却和他提出分手,还不承认收过红包。男子只能把女方告到法院,认为她属于不当得利。昨天,鹿城法院宣判该起案件,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10日,29岁的河南小伙黄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25岁的四川妹子李某。黄某说,两人在网上聊得挺好,又都在温州工作,于是就决定见个面。“她说按照她老家的习俗,确立恋爱关系是要给红包的。”黄某说,同年4月10日晚上,他约李某吃晚饭,并凑了6000元包了个红包交给她。但是那顿晚饭后三天,李某就和黄某提出了分手,而且说自己没有收过红包,是黄某骚扰自己的家人才和他分手的。

既然恋爱没谈成,黄某认为,当时为确立恋爱关系给李某的6000元红包就应该返还。两人为此争论不休,黄某还把两人的对话进行了录音,最后攥着包括微信聊天记录在内的“证据”,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

庭审过程中,黄某说,他和李某相处期间送过几次糖果给她,一起吃饭的时候都是他买单,李某也就出钱买过两张电影票。李某承认收过几次糖果,但否认收过6000元红包。

黄某还当庭出示了两人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但是对于什么时候进行的录音,黄某自己也无法说出准确时间。对于这些“证据”,李某认为黄某单方面进行过删减,根本无法证实他给过红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首先,黄某提供的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将6000元交付给李某的事实。其次,黄某自认是以“红包”的形式将6000元交给李某,黄某积极主动的行为使得李某有了占有这笔款项的合法根据,所以,即使黄某证明了交付6000元的事实,两人之间存在的应是一种赠与关系。从现有证据来看,黄某仍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故而法院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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