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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5起“老赖”典型案例

近日,山东省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会上,淄博、青岛、泰安三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公布了15起“老赖”。淄博中院公布5起典型案例。

据了解,截止今年7月15日,全市两级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共计29案33人。其中,涉嫌拒执罪21案24人;妨害公务罪1案1人;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7案8人。移交线索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已经判处此类犯罪共计11案13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9案11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1案1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1案1人。此外,专项行动期间,全市两级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自行采取司法拘留共计561案660人次,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420案619人次。

案例一:隐匿被查封财产被依法追究拒执罪

高某因与倪某间的劳资纠纷,擅自将倪某名下的尼桑轿车一辆强行开走,并拒绝返还。倪某向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新区人民法院判令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倪某尼桑轿车一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高某不但拒绝返还车辆,而且擅自将尼桑轿车隐藏,阻碍执行法官执行公务。鉴于被执行人高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犯罪,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围绕该案,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了侦查取证、抓捕和提审犯罪嫌疑人。最终,高某摄于压力返还了轿车,但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2015年3月13日,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拒执罪”利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徐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借款143万元并支付利息。王某不服上诉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自行将其所有的住房一套出售,将所售价款直接支付给徐某某。在案件一审期间,原告申请保全查封了被告王某的住房一套及门面房一套。

二审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某某遂向淄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以诸多理由拒绝履行文书规定义务,并将已保全查封的门面房擅自转让。淄川区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变更为监视居住。期间,被执行人王某多次到法院具结悔过 ,向法官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已经基本履行完毕。

案例三:拒不迁出房屋被依法追究拒执罪

沂源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因郑某拒不搬出厂房,沂源县人民法院发布强制迁出公告,限其七日内迁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随后,郑某不仅不履行义务,而且还加大投资,在应返还的厂房内新建上胶车间一个,妨碍执行。根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的事实,沂源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郑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罚款5万元,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法院以被执行人郑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15年2月,沂源县人民法院以郑某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郑某在羁押期间,委托其家人、朋友自觉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四: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追责

申请执行人李某等四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19日向淄博市临淄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立即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但均未发现财产。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财产不在其名下。承办法官对杨某采取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其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经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杨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按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3年8月20日,临淄区法院执行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该案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有重大嫌疑,遂将其刑事拘留。被执行人迫于刑事打击的压力,2015年3月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此案全部执结,达到了较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将财产转移到女儿名下逃避执行被判处拒执罪

王某与被告人李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某将财产转移至其女儿名下,并长期在外躲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周村区法院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李某遂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30日,周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通讯员 张玉杰 刘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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