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第39期鄂托克旗法院开庭审理首例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 同时出庭质证的医疗责任纠纷案件

第39期鄂托克旗法院开庭审理首例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 同时出庭质证的医疗责任纠纷案件

近日,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以往不同的是,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同时出现在法庭上,并就案件展开质疑和说明。在近一个小时的时间里,法庭就鉴定结论向鉴定专家和专家辅助人提出了相关问题,一些专业性术语和问题也得以通过更为形象直接的阐释让法庭明晰。这是新《民诉法》实施后,鄂旗法院首次依法要求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同时出庭质证的民事案件,充分实现了原被告双方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地位和权利的平等。

2013年12月,原告吴某在被告某医院住院顺产一男婴,产后三天后出院。十天后,原告吴某因“产后18天大出血4天,重度贫血”再次就诊于某医院,诊断为:晚期产后大出血,轻度贫血(输血后),脑血管病变。被告某医院对原告吴某实施手术进行了治疗后,原告吴某转到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又就医于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内蒙古国际蒙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原告申请,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内蒙古某医院应对吴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E级。最终的鉴定意见为:内蒙古某医院应对吴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承担主要责任,E级(60%-90%)。

开庭前,被告某医院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委托法院传唤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及被告方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为此,依据新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于鉴定意见,当事人有异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应法院的要求,庭审期间,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员宋某某与郝某某,湖南湘雅医学院副主任医师常某某出庭作证。

庭审中,法官对鉴定人及专家辅助人员的身份信息、鉴定资格及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后,双方就争议焦点分别接受法庭询问。

鉴定人的出庭作证是新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都会涉及到司法鉴定,最为常见的是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笔记痕迹鉴定等,这些鉴定意见是特定领域的专家所作出的专业意见,对于案件中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判决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意见进行解释说明,能从程序及实体上进一步还原事实,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克服了以往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难以当庭质证的弊端,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民一庭 项俊清)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