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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凭啥强收滞纳金?真相让人大吃一惊

银行凭啥强收滞纳金?真相让人大吃一惊

在常州上过大学的虞先生,最近遇上了麻烦——上学时用信用卡透支了6毛钱,6年后所产生的滞纳金高达7547.94元。更为糟糕的是,他还被银行列入黑名单,买房大计都耽搁了下来。

这则有关银行强收滞纳金的新闻激起千层浪,消费者纷纷吐槽,燃气费、水费、信用卡、社保、交通罚款、物业管理费…… “稍不留神各种名目的滞纳金就会把我们宰得血淋淋的。”

纠 纷

凭啥收这滞纳金

银行凭啥强收滞纳金?真相让人大吃一惊

据《新民晚报》报道,上海宝山区叶先生在江杨南路的通孚祥沃尔沃4S店看中了一辆S60L,12月上旬付款,12月底提车,同时委托该店代为拍牌,并缴付了含车辆购置税在内的所有代办费用。

今年5月24日,该店拍到了牌照。5月26日店方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告知叶先生还须缴纳1700元购置税滞纳金。这令叶先生大为不解:12月底已将所有费用交清,4S店为何这么晚才办?店方解释:一定要拍到牌照才能缴纳购置税。

心存疑虑的叶先生咨询了宝山区税务局,对方明确回答:车辆购买后即可缴纳购置税,无需等到上好牌照。在叶先生与店方交涉过程中,店经理汤先生坚持说拍到牌照再缴纳购置税是他们的“行规”,所有4S店都是如此操作,并要求叶先生拿出相关税务局文件,店方方可考虑承担这笔费用。

关于滞纳金的纠纷在成都也有发生。近日,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某小区业主杨女士投诉称,她所在小区的物业发来一张缴费通知单显示,从2012年2月至今,她欠物业费5053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75.5元,滞纳金9095元,合计欠费14324元。因为对物管工作不满,小区很多业主几年前就停交了物业费。如今,面对这超出物管费一倍有余的滞纳金,小区居民质问物管:“凭啥收?”“完全是霸道‘抢钱’”。

算 账

滞纳金“驴打滚”

银行凭啥强收滞纳金?真相让人大吃一惊

滞纳金无处不在,且都是天价。就拿信用卡滞纳金来说,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行为,应当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而记者调查发现,大部分银行都设定了最低的滞纳金收取标准,即10元/月,部分银行为20元/月,中信银行最高,为30元/月。

那么,这信用卡滞纳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呢?举个例子:持卡人小王刷卡消费20000元,如果还款日到期小刘只向银行还款1000元,假如该银行规定最低还款额为2000元,那么该银行将对低于最低还款额的部分即:2000元-1000元=1000元收取滞纳金,收取滞纳金的金额为:1000元*5%=50元。但是如果小王到了下一期还没还,则其利息、滞纳金等将累积进本金计算费用,滞纳金也是按照欠款全额的5%收取,俗称“驴打滚”。

律 师

违约金不是滞纳金

博绅律师事务所经济类律师李清告诉记者,滞纳金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国家行政机关收取的滞纳金。这类滞纳金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只能对违反行政行为的缴费者收取,其性质是行政管理的执行罚,收取主体与缴交主体的关系实际上是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管理对象的关系,而且具体收取标准法律法规上均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

另一类是消费者遭遇最多的滞纳金 (电力行业称为违约金,银行系统称为贷款逾期罚息,其他行业基本上都称为滞纳金),收取的主体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缴交的主体是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如水费、电费、电话费等。这类滞纳金的收取基本上都有相关的文件依据,但收取的标准远高于活期利率且名称和标准各不相同,而且收取滞纳金的单位多是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行业,当然也有某些“店大欺客”的企业。

为什么明明是 “违约金”,有些企业偏要说成 “滞纳金”呢?李清解释道,对于违约金,


《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不得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而对滞纳金,则没有这样的限制和规定。

银行凭啥强收滞纳金?真相让人大吃一惊

真相在上边)


滞纳金最显著的特点,是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因此,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出台,虽然给滞纳金设定了上限,但却不适用民事行为。


李清告诉记者,我们生活中经常见到的违约金,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承担的金钱义务。违约金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民事关系而约定的,因不能按约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公平原则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原则不超过损失的30%。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之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谢 幕

供水滞纳金取消了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部门在改革中,已经在其职能范围内废除了 “滞纳金”制度。如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

而今年6月2日,在《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上,备受市民关注的燃气滞纳金收费不合理问题,再次成为听证会上的焦点。燃气用户、经营企业、燃气专家、管理部门等听证人员均表示,赞成在新的草案中取消燃气费滞纳金。原条例中关于收取滞纳金的条款已被删除,仅规定“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你怎么看?

■锵锵三人行

有法律专家指出,滞纳金有行政处罚色彩,只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才能收取,“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应该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应该是我们常说的‘违约金’。”

彭诗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法官)

滞纳金只能发生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只能由行政机关收取,商业银行等单位无权收取。

张婉苏(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副研究员)

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属于侵害性的行为时,必须采取限制性的方式,即运用最小的侵害方法,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同时也能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

陈承堂(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信用卡滞纳金是计划经济时代全能国家思维的产物。时代在变迁,作为与国际接轨得相当好的银行业有何理由不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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