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东风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怀柔区北斜街南口时,因车速太快来不及刹车,与王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客车发生事故。抓捕时,警车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李某未下车,撞到警车后逃逸,又接着撞到路边停放的小轿车,后被抓获。
经检验,李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8.8ml/100mg。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怀柔法院将于8月6日(周四)下午13:5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者:王芳 董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