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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途中撞伤人合伙人也要担责

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车祸撞伤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日前,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年初,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借来的二轮摩托车运送拖鞋,在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公道镇某门诊部门口时,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王某撞倒,致其受伤。该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查处过程中,民警发现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顾某,且摩托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也没有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且,自两年前,刘某便与李某一起合伙从事拖鞋加工,刘某就是在送他们生产的拖鞋过程中出的车祸。后法院以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近日,被撞伤的王某向邗江法院起诉刘某、顾某、李某三人,诉求3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6511元。庭审中,车主顾某在法庭上辩称,他虽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该车已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某,其已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不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李某表示,当时摩托车是停在顾某的院子中,刘某借车他并不知情。同时,李某辩称刘某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擅自驾驶机动车外出,故由此而造成的原告损失,应由刘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步行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且刘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作为直接肇事人的刘某依法应当对王某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法律规定“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刘某与李某一起合伙从事拖鞋加工,刘某系在驾驶摩托车运送拖鞋的过程中将人撞伤的,其运送拖鞋的行为当属合伙人员的经营行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顾某虽为肇事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但根据其所提供的书证,足以证实登记在其名下的摩托车已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转让给李某。作为实际车主的李某对该车在管理上存有瑕疵,致使无驾驶证的刘某驾驶该车撞伤人,故李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顾某已丧失了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因此顾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刘某赔偿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3086元,李某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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