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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救灾专项资金 东岳镇一社区干部被开除党籍

据了解,2009年6月,通川区东岳镇东兴社区领取了“5·12”地震灾后房屋维修专项资金153000元。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时任社区主任的黄某某和另外两名社区干部(另案处理),在协助东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5·12”震后危房加固过程中,3人分3次私分了救灾专项资金中的27000元,其中黄某某分得9000元。事后,3人通过虚报工程开支款项,伪造相关票据将私分资金列入“5·12”危房加固工程开支。私分救灾专项资金 东岳镇一社区干部被开除党籍

2012年10月,东兴社区班子成员召开会议,鉴于社区经费紧张,大家一致决定向当年低保享受户收取50元至200元不等的“义务工费”,作为社区的工作经费。随后,社区向60多户低保户收取“义务工费”共计10029元;2013年2月,社区又向260多户低保户收取“义务工费”共计13300元。以上两笔收费全部用于社区日常开支,而黄某某作为社区主任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014年6月,通川区纪委调查发现,黄某某存在挪用救灾专项资金、参与私分“5·12”地震救灾专项资金,违规向低保户收取费用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黄某某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4年11月,通川区人民法院以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黄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通川区纪委举报电话:214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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