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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安装炸弹是否构成爆炸罪?

案情:

张某于13周岁时在公共场合安装炸弹,由于炸弹受潮原因而没有引爆成功,张某遂认为炸弹无法引爆,未将炸弹装置拆除即离开现场,但炸弹却于张某14周岁时突然发生爆炸。对于张某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炸弹未拆除,危险状态一直持续到张某14周岁以后,且发生了爆炸,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张某实施爆炸行为是在14周岁之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爆炸犯罪本身来说,爆炸罪属于危险犯而非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即构成犯罪,而不要求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因此单凭张某14岁后炸弹发生爆炸的危害结果而认定张某需负刑事责任是不正确的。

第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人,但刑事法定年龄计算的基准为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行为与结果具有密切联系,但行为不包含结果,结果也不包含行为,张某在实施爆炸行为时未满14周岁,不具有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综上,笔者认为张某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卢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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