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滴滴犯罪的法官:出问题的不是技术而是其背后的价值选择
空姐遇害案后,海淀法院曾发长文分析了披露滴滴出行车主犯罪情况。而今,悲剧再发,披露滴滴犯罪情况的海淀法院法官姜楠表示,事实上,尚有部分案件情况、数据及细节,当时由于种种顾虑没有对外发表,现在一并说明。
1、滴滴/顺风车是否提升了性侵案件的发生率?
没有数据和实证支持肯定性结论。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在出行领域,滴滴的比较对象不只包括巡游出租,还包括黑车。
2014-2018年北京范围内,可查滴滴车主在完成订单过程中犯强奸罪2起、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起(涉顺风车3起、快车1起);作为对比,出租车涉强奸罪2起,黑车涉强奸罪1起。同时考虑到黑车中犯罪黑数相对较高(被害人不报案)、破案难度更大,目前从有限数据上,不能认为滴滴推高了犯罪发生率。
此外,作为日活订单千万级的平台,在北京滴滴司机(含顺风车)人口基数应该要大于其他出行方式,考虑到这一点,案件数更接近于正常分布而非异常推高,所以仅以此,对滴滴还是对顺风车都无法过分苛责。
2、正常发案率是否意味着平台对犯罪发生无推动作用?
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是虽然犯罪学中有犯罪饱和法则,认为特定要素存在犯罪一定会发生,但滴滴创造了一个特定场合,一个被滴滴誉为“半公开、半私密”的密闭空间,司机在此空间内有强大的心因和物理掌控力。4起涉性案件中,有2起司机通过锁死车门、阻止下车方式完成性侵。
更庞大的司机体量、更容易的犯罪场合,滴滴将出行由线下转移到平台内时,不可避免地将犯罪风险同时转移;转移风险却未有效消弭风险,这就是如今被责难的原罪。
有两组案件可以佐证:
第一组案件我们称之为衍生型强奸,滴滴司机在完成订单后,和乘客建立私人关系(加微信),后在第二次见面时实施强奸共4起(顺风车2起、快车2起)。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明显轻信和相识场合不无关系,虽然不可归责于平台,但亦是推行社交文化带来的不良后果。
第二组案件体现为滴滴司机面对犯罪不作为,1例为拼车订单中女乘客明显酒醉、司机放任拼车男乘客将其带走,未做任何处理,后女乘客被强奸;1例为犯罪分子冒充已约滴滴司机,后司机致电被害人得知其已上车,被告人告知司机“不要管了”“人我接走了”后司机未作任何处理后离开。该类案件无需对个人苛责,但反映出在平台设计中缺乏司机积极履行安全保障的激励制度。
3、无法审核司机犯罪记录,滴滴冤不冤?
不冤。
第一篇文曾提及滴滴注册司机中发现有犯罪前科人员,大致分为三种:曾犯组织越狱等严重暴力犯罪;曾犯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高危驾驶群体;曾犯盗窃、诈骗、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且惯犯或释放时间较短。
显而易见,不论是根据2016年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还是刑事司法中对人身危害性评估的一般观点,该类人群均不应予以准入;而支持准入的考虑更多来源于资本视角,核实支出、司机数量、粘性以及流量均为影响因素。
平台感到困惑的是司法机关并未对其开通权限,公司无法进行审查核实。
在所有的评论中《中国新闻周刊》有一句话很对:对于出行而言,用户价值最核心的部分是安全。而不论如何定性滴滴提供的产品,是居间合同还是运输合同,未保证产品核心价值是一个事实。
即使短期无法实现和公安机关的数据对接,一个最为原始的方法—要求司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依然可行,只是这样的做法,注定不会被扩张期的企业青睐。
4、故意伤害、性侵案件发生,平台担责么?
未必。
目前全部案件中,尚无需追究平台刑事责任案件,民事方面则无法直接断言平台是否需担责,但社会责任、价值取向和法律责任不能混为一谈。
2014-2018年间,北京范围内滴滴司机故意伤害乘客案件4起(含专车1起、快车1起、顺风车2起),对应的乘客伤害司机案件则有8起。
分析以上案件,滴滴虽然实质上已在提供运输服务,但在自认尚停留在居间商上,从准入审核到人员管理再到评价奖惩,缺乏对司机足够的约束能力。
一个好的产品经理,固然需要了解人性;但一个好的产品设计,不应该试探人性。真正会出问题的,永远不是技术,而是技术背后的价值选择。
链接:披露滴滴出行车主犯罪情况摘录
1、“滴滴打人”,较为常见
实践中,车主与乘客因纠纷、口角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属于车主涉刑中最为高发罪名,出租车、专车、顺风车、代驾均有涉及。
2015年12月24日,滴滴顺风车司机贾某与乘客发生口角后,要求乘客下车并在路边对其殴打,致轻伤一级。后贾某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去年1月24日,滴滴代驾司机要某驾车送被害人孙某,因支付代驾费用问题二人发生争执,殴打孙某致轻伤二级,后要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去年5月19日,滴滴出租车司机李某因和乘客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李某殴打致乘客轻伤二级,后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强奸猥亵,顺风车主较为集中
因滴滴出行引发的强奸、猥亵案件基数也较大,且多集中为顺风车车主。
2015年7月4日3时许,滴滴顺风车主郑某接到乘客后,在车内采取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女乘客发生性关系。郑某次日被抓获归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8月15日5时许,顺风车主蔡某在其车内持电击枪威胁乘客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含其他强奸案件)……
2016年11月10日2时许,滴滴车主(专职)侯某在将乘客送达目的地后,趁乘客醉酒之机实施猥亵。侯某于当日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3、司机劣迹多,平台核查存在疏漏
法官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在案证据显示,平台对注册司机的核实确实存在疏漏之处,有些司机含有恶性犯罪、交通肇事罪等犯罪前科。
例如,滴滴专车注册司机宋某,曾因犯盗窃罪、组织越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2010年2月1日刑满释放。去年8月,其在火车站附近拉黑车(未通过滴滴接单)过程中,以“我蹲了12年大狱,我弄死你,信不信”等语言威胁乘客,并强行发生性行为。
尹某也是滴滴出租注册司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在行驶过程中(未通过滴滴接单),驾车拖拽欲上车乘客致其轻伤一级。
记者:高健
编辑:TF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