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回应解读:依法“不用纳税”的,也能开纳税记录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税零申报是否等于没有纳税记录”进行了回应。
总局回答说: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这条回应解答了北京等地市民购房买车需要连续纳税记录的疑问。
根据新个税法进行六项扣除,部分市民申报六扣除项目之后,实际已不需要缴纳税款。之前有解释称“未缴纳税款被等同于没有纳税记录,被视为中断纳税”,这对许多等着购房买车的市民来说,只能放弃个税抵扣申报。
税务总局的回应打消了这种顾虑。
事实上,国税总局在2018年底就发布过两个文件,一个是税总函[2018]628号,对《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做了一些改进;另一个是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宣布2019年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
从《完税证明》到《纳税记录》,从字面上看,《完税证明》是证明纳税人已交纳税费的凭证,但是,从2019年开始,涉及个税记录的凭证就变成了《纳税记录》,这就解决了“申报了抵扣,但实际未缴纳税款”的情况。
这种情况我们也可以这么理解:这是纳税人“合法地不纳税”,纳税人达到了纳税起征点,但也申报了个税抵扣,只是应纳税额为0,即依法不用纳税。
在税务部门但金三系统中,纳税是分两个步骤地,第一步申报,第二步缴纳。从以往情况来看,大多数纳税人申报的同时也缴纳了税款。但是,现在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申报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六项)抵扣,所以,即使这时候实际并未纳税,也理应有纳税记录。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从2019年之前的《个人税收完税证明》,到如今的《纳税记录》,是可以被视作是连续的纳税行为的。
在我们的社会中,个人纳税情况往往联系着诸如购房、买车、落户、迁移等许多方面,个税改革不断深化,各部门各项政策之间的衔接的确需要作更多的考量,千万不要把改革的好事,变成了“不敢吃”“吃不着”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