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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原副处长郑青涉受贿获刑10年

南海网海口11月1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刘麦)原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正科级)的郑青涉嫌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18.3万元。11月18日,南海网记者获悉,经海口中院二审,郑青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6年至2013年期间,郑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包工头李某武、陈某、陈某华以及朱某许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万元和3千元购物卡。

郑青从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上捞取油水。郑青于2005年7月被任命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并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2007年至2013年2月任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

2006年以来,包工头李某武承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作为工程业主方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被告人郑青的关照,李某武于2007年8月的一天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文庄路二站门口送给郑青人民币2万元的好处费。2013年9月12日,郑青因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将这2万元人民币退还给李某武。

2008年至2011年间,包工头陈某林多次承建海口市第二公路管理站作为业主单位的一些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为取得被告人郑青的关照,陈某林于2009年春节前一天在海口市琼山区文化宫门前送给郑青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和3千元的购物卡;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林在海口市红城湖路时代咖啡厅的路边送给郑青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陈传林在海口市红城湖路广集酒家门前送给郑青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郑青先后三次收受陈某林送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人民币和3千元的购物卡。

此后,郑青多次收受承建方贿赂,共计18.3万元。2013年9月13日,郑青以郑成的名义将5万元贿赂款存入海口市纪委的廉政账户上。

一审法院判处郑青十年有期徒刑。郑青不服,提起上述,海口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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