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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肇事顶包 顶包涉及哪些罪名?

据报道,在东莞,一司机开车发生车祸,和他同行的女子为肇事顶包,他们并非血缘关系,为什么会顶包呢?顶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去年9月7日晚9点,一名行人在东莞茶山镇被一辆小车撞飞身亡,90后的李梦奚(化名)自称是肇事司机,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案件卷宗里李梦奚一张微笑的照片却引起了法官注意,法院据此抽丝剥茧查清了事件真相。

昨日,该案在东莞开庭,李梦奚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包庇罪提起了公诉,其当庭表示认罪。

事件回顾

李梦奚自述,此前她在茶山一家汽修厂工作,与老板杨某本是员工关系,但后与离婚的杨某成为情侣,并非婚育有一子。

2014年9月,汽修厂老板杨某叫手下小陈无证驾驶客户委托其汽修厂办理年审的车辆送他外出。杨某下车后,小陈却在回去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当他行至茶山镇茶兴路段,车头右侧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将行人撞飞倒地。

由于小陈是哑巴,情急下他拿着手机拦下行人,让其帮忙拨打妻子钟某电话。随后,钟某到了现场后又打电话给杨某,杨某闻讯后即致电李梦奚并同时赶往事发现场。

三人汇合后,杨某提出让女友李梦奚顶包,理由是“她没喝酒,又有驾照”,可以“先帮忙顶一顶”。李梦奚称,当时没多想,就先帮着扛了下来。随后,茶山交警到场,李梦奚谎称自己是肇事者。

次日,被撞行人因抢救无效死亡,杨某、钟某、李梦奚等人相约在汽修厂碰面,杨某提出由李梦奚继续冒认,李虽然有点惴惴不安,但仍然没反对。

茶山交警调查认定李梦奚对交通事故负全责。该案于今年4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李梦奚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审理期间均一口咬定自己就是肇事司机。东莞市第一法院对杨某、钟某进行调查,两人仍隐瞒实情。

昨日庭审中,李梦奚当庭表示认罪,谈及自己三岁的孩子和父母,她数次哽咽落泪。

为什么顶包?李梦奚称,当时考虑到小陈夫妻都是残疾人,还有小孩要养,家里情况比较困难,而自己条件相对好一些,而当时她没喝酒,有驾照,在杨某的提议下,过于信任他不会害自己,也就没有想太多答应先担着,再看怎么处理。

之所以在抽血检测时微笑,李梦奚说是因为听说“受害者已经没有大碍”,知道这一消息后,她便放松下来,当时抽血时,正好旁边有人说笑,她也跟着笑了。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次日竟然就听到了被撞人死亡的消息,“那一刻尤为纠结,想说出真相,但又犹豫不决”。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关押进看守所,“后来想着,反正也关了这么久,索性瞒着”。

庭审的最后,李梦奚认为自己具有自首情节,是其受到触动主动道出了实情,并有亲笔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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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找人顶包 法不容情四人获罪

一场交通肇事案在亲情友情和情面的驱使下,真相被隐瞒了整整2年,肇事者暂时逃避了法律追究,受害人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赔偿。日前,4名涉案人员受到了法庭的严正审判,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森有期徒刑4年,加上原判刑罚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李德超有期徒刑10个月;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王淑萍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刘德宣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2009年10月24日下午2时许,安徽省萧县农民刘森无证驾驶皖F38093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国道铜山区大彭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道路南侧的大树上,造成副驾驶座位上乘员汤丹丹重度颅脑外伤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目前仍呈植物人状态,其损伤程度司法鉴定属重伤。后排乘员李德超、王淑萍轻伤,刘森弃车逃逸。案发后,为逃避罪责,刘森及其父刘德宣商请有驾驶资格的李德超顶替刘森到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刘德宣还向李德超写下了“民事责任由刘德宣承担,与李德超无关”的承诺。后李德超安排王淑萍与其一起到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导致公安机关错误认为李德超为肇事车辆驾驶人,作出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2009年12月29日和2010年10月25日,汤丹丹由亲属代理,两次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肇事驾驶员李德超起诉至徐州市铜山区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扣除已付5.77万元、李德超还应偿付55.27万元的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因刘森家庭变故及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无力履行义务,2011年11月7日,李德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后为逃避打击,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德超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被告人王淑萍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帮助他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被告人刘德宣为帮助他人逃避打击,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森在判决宣判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德超、刘德宣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森、王淑萍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森、李德超、王淑萍、刘德宣赔偿(补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淑萍、刘德宣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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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包涉及哪些罪名?

“顶包”是指让他人冒名顶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顶包”现象尤其突出。

这是因为交通事故事发突然,一般缺乏有力的目击证据,“玩猫腻”的空间较大。

“顶包”者有的是同车的人,事发当场就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是亲朋好友,肇事者先逃离现场,找到“顶包”者,串通后再由“顶包”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出现。

“顶包”者之所以甘心为他人顶罪,或是由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是出于亲情、友情考虑,或是金钱利益关系。被“顶包”者多是基于保住职务、免受处罚以及骗保等原因。

近年来,随着醉驾入刑,交通肇事后的“顶包”现象更是频频发生,年长者替年幼者,无职务者替有职务者,司机替老板,下属替领导,有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替无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等等,无非是权衡利弊,逃避惩罚。

一、对于被顶包的人来说

关于“顶包”行为法律责任的区分,首先,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主观上让他人顶替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为使顶罪行为得以实现,一般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不是去查看、救助受害人,而是离开现场,联系朋友,预谋顶罪事宜。

1、涉嫌肇事逃逸罪。

即使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者,而是由顶替人向交管部门作虚假供述。因此,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2、找人“顶包”最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种行为还有极端的情形,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明知被害人没有死亡,找人顶替交通肇事行为,又指使“顶包”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进行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

这种情况下找人“顶包”的实际肇事者,有可能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另外,肇事者的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

肇事者找人顶罪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甚至造成错案的严重后果。

肇事者采用唆使、贿买、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作伪证,让顶替者出于各种原因自愿或不自愿甚至被迫陈述虚假事实,包庇犯罪行为。

肇事者是出于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为逃避法律追究仍积极实施妨害作证行为。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对于顶包的人来说

“顶包”人涉嫌包庇罪同样担刑责关于“顶包”人行为的法律定性,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客观方面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分子,为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予以包庇;

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顶包”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肇事者往往要与“顶包”人进行顶罪行为的事前预谋,“顶包”人对肇事者的犯罪行为、后果,及其包庇肇事者将导致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实真相的后果都是明知,因此,“顶包”人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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