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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被误认为全年罚款?

屈正州

河南周口郸城县的三轮车车主们被要求提前缴纳2016年全年的“占道罚款费”和“卫生费”。郸城县有关方面回应称,因一次性缴纳要比累计罚款的数额要少,所以大部分配货三轮车主愿意一次性缴纳全年垃圾处理费。但因城管部门宣传解释不到位,个别配货三轮车主把“全年垃圾处理费”误认为是“全年罚款”。

(1月2日京华时报)

此前,郸城城管要求三轮车主们预缴全年的“占道罚款费”和“卫生费”,引来车主们的质疑。当地有关部门回应舆论称,这笔费用实则是“垃圾处理费”而非罚款。这么解释,预收全年罚款之说自然不成立了。但问题是,即使这笔收费是垃圾处理费,也未必就能说明其正当性。按有关部门的解释,这项收费仍只针对少数“无视城市管理要求,随意丢弃垃圾”的车主,而不是全县百余辆三轮车都须缴纳,现在,是不是所有三轮车主都要缴纳呢?如果全体都缴,那么它与罚款有何区别?再者,既是一项行政性收费,那就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下去,为什么一次性缴纳要比累计罚款的数额少?难道说,公家的事,居然还跟市场交易行为一样,可以打折?

罚款也好,垃圾处理费也好,其收取方式总要遵循一定之规,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但从当地整治三轮车乱扔垃圾的执法行为来看,弹性是何其大,仿佛可以随意拉伸的橡皮筋,连处罚金额都可以折价。预收全年的“垃圾处理费”,更是滑天下之大稽。且不论全年的收费如何能够未卜先知,难道说,车主交了这笔钱,就万事大吉,可以随心所欲地乱扔垃圾了?这样执法,其初衷究竟为何,令人存疑,怕是要和所标榜的“处罚不是目的,引导大家爱护环境才最重要”打个颠倒吧——为自家创收“执罚”才是目的,爱护环境云云,不过是幌子。

有关部门的牵强解释,只能引发人们对其真实目的的猜测。政府部门须依法行政已讲了多年,但仍有少数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肆意妄为。这么做,不仅侵犯民众利益,损害政府权威与形象,更与法治的应有之义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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