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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如何规制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如何规制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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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如何规制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今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第八条,拟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规制如下:“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或者片面宣传;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宣传;

“(三)以歧义性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如何规制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本文建议:

将送审稿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介绍或表示行为:(一)进行虚假或者片面的商业宣传、介绍或表示;(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作为定论的事实用于商业宣传、介绍或表示;(三)以歧义性的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业宣传、介绍或表示知道或应当知道载有前款所列引人误解表示的商品,不得销售、运输、出租或为销售、出租而展示、购进、存储。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如何规制引人误解宣传行为?

修改理由是:据送审稿起草说明介绍,起草者认为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作引人误解表示的规定删除后,可适用有关引人误解的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但长期以来,相关公众已根据是在商品及其包装上的表示,还是在商品及其包装之外的场合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作宣传,将“在商品上引人误解的表示”与“引人误解的宣传”区分开来。而且,中文语境的“宣传”多有一对多地向不特定多数人介绍之意,对通过交易现场个别介绍、音频视频、网络等手段一对一地实施引人误解介绍的情形是否属“宣传”不够明确。因此,在相关法条上,除保留“宣传”字样之外,建议增加“介绍或表示”字样。另外,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竞争立法,将载有引人误解表示的商品的销售、运输、展示等行为列入规制范围,我国也有此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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