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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朋友和邻居 获刑一年还被罚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 “90后”小毛贼却专门对周围的邻居进行盗窃。在2个月内出手高达7次,财物总价值3400多元。4月18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对这个小毛贼俊俊(化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俊俊家境一般,但从小深受父母宠爱,逐渐养成了好吃懒做的习性。他高中毕业后,一直到处闲散不工作,由于文化水平不是很高,重活干不了,轻活找不到,生活很是拮据。看到别的同学们都出手阔绰,他心理就发生了扭曲。于是开始了偷东西。2014年9月份的一天,俊俊来到朋友的学校找朋友借宿,第二天当朋友和同宿舍的同学都去上课的时候,他利用朋友留给他的钥匙打开了宿舍内的铁皮柜,从铁皮柜中偷走朋友同学现金300元。事情败露后,俊俊的父亲给了其朋友400元钱息事宁人。俊俊认为小偷小摸不会出什么大事,即便被发现后,家里人也会给自己解决的。萌生了这个念头后,他把偷窃的目标不只瞄上了朋友,甚至还瞄上了周围的邻居们,他觉得知根知底好下手。从2015年6月份到8月底,他先后7次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到周围邻居家疯狂入室作案。在对周围邻居行窃中,凡是值钱的物品不论大小,见啥拿啥,小到10元的黄金叶香烟,大到2000元左右的电动自行车,现金也从80元到300元左右不等。甚至,偷拿别人的银行卡到银行自助取款机取钱。虽然盗窃价值不大,但弄得四邻是鸡犬不宁。

邢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俊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在部分做案中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警示:笔者分析,案例中的俊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很大程度是家庭的影响。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与教导,导致他文化水平不高、是非辨别能力较差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最终铤而走险,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笔者建议,作为家长,应当承担起教育监管的法定职责,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帮助其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作者:赵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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