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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老师强奸幼女,“该枪毙”并非情绪化表达

北方:老师强奸幼女,“该枪毙”并非情绪化表达

作者:北 方

近日,山东济南一40岁老师涉嫌在校强奸10岁女学生!其同事称,现场鲜血四溢,红色的。地上也是,还有洗脸盆里的水都是,“这个就该枪毙了”!(4月28日 中国青年网)

40岁男老师,10岁小女生,老师已经可以算做是学生的父辈了。但这名男老师,却将魔爪伸到了可能比自己孩子还小的10岁女孩身上。这首先是不可原谅的。

而且从法律上来讲,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只要有强制情节,都构成强奸罪。而强奸罪特别是强奸幼女罪的刑事责任中,有“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明确规定,其中构成情况就有五个,分别是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严重后果的。也就是说,只需要满足这5个条件中的一个,当事老师的最高刑事责任,就可以是死刑。因此,涉事老师的同事说:“这个就该枪毙了”,明显并非情绪化的表达,是有法律依据的。

除此之外,我们可以从学校老师的义愤填膺中,看涉事老师行为的人神共愤性质。

但更值得我们警惕与关注之处在于,老师所称的“这个就该枪毙了”,除了是良知呼吁、是要依法严惩的意见等之外,其是否还隐含了另一层含义,即揭发呢?比如,涉嫌强奸的老师“经常叫学生到传达室训话”,那么是否还有其他受害的学生甚至幼女?比如在平时,涉事老师在学生与同事中的品德、口碑等,是否良好?其是否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这方面,涉事老师的同事所称的“这个就该枪毙了”恐怕也非情绪化的表达,而是对涉事老师的相关恶行,早已经不满的表态甚至是揭发!对此,相关公安部门介入以后,还有必要一查到底。

此外,老师强奸学生,特别是强奸幼女的事情多发,此前,我们狠惩了一批又一批,依然有类似事情发生,相关惩罚的警示意义明显还是不够。所谓乱象当用重典来治。在一再发生的类似恶性案件的情况下,对从来不知道吸取教训的恶魔老师,就该从重甚至“顶格”处罚,以此以警示后人,避免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切实保护好学生的身体健康等权益!

40岁老师涉嫌在校强奸10岁女学生,怎么处置自有法律说话。“这个就该枪毙了”是情绪化的,但其同时显然又并非只是情绪化的表达。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同时内含揭发深意和民意诉求。对此,相关公安等部门,还须正视、还须深入彻查,并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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