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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研究(上)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者铁蹄所至,“极尽蹂躏兽行,荼毒之深,罪孽之重,惨绝人寰”[①],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战争灾难,但国民政府和中国人民在战争时期无力审判日本战犯。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标志着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取得了伟大胜利。国民政府在战后初期试图利用日本战犯和军队“维持秩序”,阻止中共军队对敌伪的接收,但面对全国人民要求严惩日本战犯的呼声,开始搜查、逮捕,以及引渡日本战犯,并公开审判和惩处一批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在一定程度上为遭受日本侵略者虐杀的死难同胞找回了公道,洗涮了近代中国人民的百年耻辱。不过,当代中国学界关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研究成果与这一历史事件的重要地位并不匹配,故笔者在介绍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历史概况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学界关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研究的现状和特点,并探讨这一研究的未来走向。

一、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概况

抗战爆发后,尤其进入战略相持阶段以来,国民政府开始思考和筹划未来惩处日本战犯的问题,并着手搜集日军在华暴行证据、整理日本战犯名单。1938年10月15日,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们向国民政府提议设立“抗战公私损失调查委员会”,以便在战争结束后向日方提出赔偿。1941年12月7日,太平洋战争的全面爆发,更增强了国民政府最终战胜日本和惩处日本战犯的信心。1942年1月13日,荷兰、比利时、希腊等九国流亡政府,在伦敦发表惩治战犯宣言,国民政府当即备函声明:“日本在中国所犯罪行应受同样之惩罚。”[②]1943年6月,国民政府在重庆筹设“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翌年2月,国民政府在行政院内正式设立包括司法行政部、外交部、军政部等组成的这一“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并颁行《敌人罪行调查办法》及该办法之修正案[③],以此为准绳调查日军暴行,加速推进制作日本战犯名单工作。1944年1月19日,根据英国提议在伦敦正式成立了“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同年5月16日,该会决议在中国设立远东及太平洋分会,11月29日国民政府在重庆成立这一分会。分会的任务仅仅在于“审查日本战罪案件”,“所通过战犯名单纯系建议及参考性质,各国政府并不受其拘束”[④],但毕竟为国际上合作审判日本战犯奠定了基础。

抗战胜利后,审判日本战犯问题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国民政府为此做了一系列准备。一是确立审判日本战犯“宽而不纵,使正义公张与民族情谊兼筹并顾”的基本原则。其实,1945年8月15日,蒋介石发表“以德报怨”讲话中,已经清楚地表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基本方针,即“战后对日政策本仁爱宽大,采取不报复不姑息态度,以建立中日两永久和平之基础。惟对日本一切军事设施及组织必须从严处置,使其不再成为战争祸源”。[⑤]如,国民政府决定对于发动这次侵略战争、纵兵屠杀无辜平民的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板桓征四郎等日本战犯,根据盟国处理战犯之共同政策,交由远东国际及国内军事法庭审判;至于中国战区境内的日本战犯嫌疑人,若经调查确有战犯嫌疑即予扣押,交国内军事法庭审理,而若经侦查确实无罪者,即予遣送回国。

二是拟订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律条例。审判日本战犯对国民政府而言,可谓既无先例可援,又乏成法可依,故国民政府国防部军法处“经搜集有关国际战争各种法规、条约及此次大战同盟处理战犯之协定、文告、规章等有关文献,分别予以整理、翻译、汇编两辑,印发各军事法庭,以为引用国际法之依据,并作审理时之参考”[⑥];同时,“特请国内法律专家名流会同拟订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呈奉国民政府核准公布施行,俾各地军事法庭有所准据而划一量刑”。[⑦]如,1945年12月至翌年1月短短两个月内,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相继颁布《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实施细则》系列法令,1946年10月24日又修订整合后两者而为《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作为审判日本战犯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是成立处理日本战犯机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和各地军事法庭。1945年12月6日,国民政府在重庆成立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等机构组成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负责指导战犯处理及审议等事务。其中,军令部第二厅(后为国防部第二厅)负责颁令逮捕战犯及一般综合性业务,司法行政部负责调查编制及提出战犯名单,军政部军法司(后为国防部军法处)负责审核审判之执法,外交部负责引渡战犯、翻译名单,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负责审查战犯名单。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后,先后派遣罪犯罪证调查小组会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处赴各地搜集日本战犯罪证,并派东北督导组赴东北各地开展工作,以推进处理日本战犯事务。[⑧]随之,国民政府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沈阳、太原、济南、徐州、汉口、广州、台北等10地,设立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其中南京军事法庭直属国防部,其他各地特别军事法庭隶属各战区、行辕或绥靖区。[⑨]

国民政府在前述准备工作就绪后,“以不妨碍受降工作之开展暨善后连络与地方秩序范围内”开始逮捕和审判日本战犯。根据《战争罪犯处理办法》规定:“各行营、各战区长官等及其相当之军事长官,按所颁发之战犯名单,会同日俘侨管理处及港口运输司令部查明执缉外,当经当地军民检举或告诉之战罪嫌疑犯,经查确有罪证,各行营战区长官等得迳令逮捕。其已返日者,则循外交途径由盟国占领军逮捕引渡。”[⑩]截止1947年12月20日,国民政府累计逮捕日本战犯嫌疑人2435人,其中判处死刑者共计110名,内含将官6名、校官4名、尉官21名、士兵44名、其他35名;判处徒刑者共计208名,内含将官2名,校官6名、尉官9名、士兵92名、其他97名。[11]随着1948年7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的解散,以及国民政府在大陆的溃败,中国大陆之在押日本战犯于1949年2月被送往日本监押,但他们在20世纪50年代全被释放。1949年4月,号称延续时间最长之国防部南京军事法庭宣布解散,至此国民政府在大陆审判日本战犯的活动画上了一个不太圆满的句号。

可以说,国民政府战后审判日本战犯,虽宽纵有余、从严不足、虎头蛇尾等存在不少问题,但毕竟审判和惩处一批罪恶累累的日本战犯。如,南京大屠杀主犯之一谷寿夫,不仅被引渡回南京接受审判,而且被判处死刑;以杀人取乐和放纵日军暴行的日本驻华南派遣军指挥官田中久一,也被广州军事法庭判处死刑。这不仅标志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反抗外国侵略者战争的首次完全胜利,而且为抗战期间惨遭日本侵略者虐杀的死难同胞找回了公道,伸张了国际正义和公理。

不过,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学界似乎并不太关注国民政府战后审判日本战犯问题。据笔者目力所及,胡菊蓉于1984年发表的《中国军事法庭对日本侵华部分战犯审判概述》一文,是这方面较早的代表性研究成果。该文主要介绍了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的受降,为审判日本战犯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各地军事法庭等机构,以及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审判的简况。[1]1988年,她又出版了《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一书,以南京大屠杀案为线索,重点梳理了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参与南京大屠杀的史实,以及国民政府对日索赔等情况。[2]缘何新中国成立后学界未能及时关注这一重要历史事件?刘统认为有两个原因,一是新中国成立后并不承认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合法性,甚至指责国民政府勾结日本战犯出卖中华民族利益,导致这段历史长期甄没,无人提起;二是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历史资料,或在解放战争期间遗失,或毁于战火,仅有南京军事法庭的部分资料可见,其他大多只能从报刊杂志中获悉片言只语,难以还原真貌,致使学界鲜少问津这一问题。[3]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

二、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综合性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经历了从美苏冷战到多极化趋势的转变,原本隐藏在冷战格局下的各种问题开始突显,如日本右翼保守势力跳将出来,不断否认侵华战争责任,美化侵略战争,从而为东亚国际关系蒙上一层阴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奉行改革开放政策的中国,以实践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出现了思想活跃、经济发展的良好局面,学术研究方面亦转向更加理性与客观。在此国际国内背景下,中国学界开始重新审视曾经被忽略的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工作。

首先,关注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方针、政策。宋志勇指出战后初期国民政府确立了“以德报冤”、“宽大迅速”的审判方针,并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开展日本战犯的罪行调查,制定审判战犯的法律法规,且在审判中不断完善,认为从总体上说这次审判是严肃的、公正的;不过,由于“以德报冤”、“宽大迅速”也导致仅有极少数日本战犯受到惩罚,大多数日本战犯则逃脱了正义审判,这虽使部分日本民众“感激”国民政府,有利于战后中日关系的恢复和发展,但也有一部分日本人不肯认账,攻击中国的军事审判“不公正”,故强调我们应该加强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审判的研究,以回应日本右翼分子的攻击。[4]日本学者伊香俊哉就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方针,指出国民政府虽在战时开始制定战后审判日本战犯的相关政策,但直到东京审判开始都未做好准备工作,且受美国对日政策的影响,不仅没有追究昭和天皇的战争责任,而且对大批日本战犯采取“宽大”政策,实行“杀一儆百”式处置方法,并希望以此促进日本人对侵略战争的反省,强调战后日本人应该清楚并接受这一点。[5]李方来分析了国民政府对战后台籍战犯的方针——“依法办事”,即按照国际法,分国籍处置台籍战犯,但由于台湾人国籍的复杂性,导致这一方针实施起来并不顺利,出现了现实与方针的背离,加剧了国民政府与台湾当地人之间的矛盾,成为台湾二二八事件的隐患之一。[6]

其次,考察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历史经纬。李新市阐述了战后国民政府组团参与东京审判的历史概况,以及对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等甲级战犯的询问与举证,从总体上肯定了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检察和审判。[7]刘统根据历史档案和相关记载,从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庭和法律前期准备、 审判日本战犯的经过,重点介绍国防部南京军事法庭、上海军事法庭、广州军事法庭等对日本战犯的个案审判,如广州军事法庭不仅判处曾率军攻陷香港、柳州、南宁等地并纵容所部日军犯下累累罪行的日本华南派遣军司令官田中久一死刑,而且审理了日军驻汕头宪兵吉川悟保、黑木正司等残杀国民党情报人员的案件,披露了一些此前学界甚少关注的案件与案情。他指出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不仅是对东京审判的重要配合,而且是中国近代史上首次对侵略者的正义审判,但由于当时中国国内的政治形势的负面影响,审判日本战犯未能涉及中共所属抗日根据地,且使日本侵华元凶昭和天皇、冈村宁次等从战犯名单中漏网,一些乙、丙战犯也大多被释放,逃脱了正义审判。[8]左双文利用台北“国史馆”档案文献和相关史料,分析了国民政府对日军暴行的调查情况、战犯名单的确定,以及其为部分日本战犯纵容开拓的真相,认为国民政府处理日本战犯的态度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也在不断变化,即战争结束后国民政府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为战后惩处日本战犯做了一些努力,战后初期蒋介石在出台宽大政策的同时仍希望严惩一些罪大恶极的日本战犯,但此后不久则出于换取日本和在华日军合作的需要,转而开始包庇和开脱部分日本战犯,丧失了战胜国应有的态度和立场。[9]

最后,分析与评判国民政府的日本战犯审判工作。李荣介绍了国民政府处理日本战犯的机构与法规,以及其对日本战犯的逮捕、拘押、引渡和审判,指出国民政府此举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体现了中华民族的宽容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推动了近代中国国际法的应用与发展,并通过审判战犯搜集、调查和保留了一批重要的日本侵华史料,成为批驳日本保守右翼分子错误言论的铁证。[10]翁有利指出从审判的形式上看,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即符合人民意愿和历史潮流,体现了中华民族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颁布的审判战犯法律法规填补了我国法律史上的一大空白,留下了珍贵的审判战犯资料;但是,从审判的过程和内容上看,国民政府出于一党一己私利,处理日本战犯过于宽大,乃至营私舞弊,使包括冈村宁次在内的大批战犯逃脱了应有惩罚。[11]这是对国际法的践踏,是对整个中华民族的犯罪。严海建认为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之所以采取宽大政策,一方面反映了国民政府从战后中日两国和解友好的大局出发妥善处理战犯问题,另一方面也有战后初期中国国内国际的现实因素制约,其中一是借助投降之日军配合对沦陷区的接受,二是为保持与美国之盟友关系而追随美国转而对日采取宽大政策,三是国民政府对战时日军罪行的调查不足,造成引渡、审判、惩处日本战犯的实际困难,故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从政策层面看表现为宽大,但在实践层面又不免失之宽纵。[12]张发坤则强调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不仅有国际法依据,而且完全符合审判的法定程序,决不允许日本一些政要和右翼分子为战犯招魂和翻案。[13]这一点在南京审判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三、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缩影——南京审判

国民政府虽设立10所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但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最直接体现国民政府审判日本战犯的政策、态度的是南京军事法庭的审判,亦称南京审判。1945年11月7日,由南京“首都地方法院”的首席检察官陈光虞出面,召集首都警察厅、南京市政府等14个机关团体之代表,成立“南京市调查敌人罪行委员会”。12月10日,南京市政府又成立“南京市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都以南京大屠杀案为调查重点,配合即将开始的南京审判。1946年2月15日,国民政府在南京正式成立“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简称“南京军事法庭”,先由国防部次长刘斐主持工作,1947年1月重组后由石美瑜任庭长,统一负责审判从日本引渡回国及各地移交南京军事法庭之日本战犯。南京审判作为国民政府最具代表性的日本战犯审判,曾审判了南京大屠杀元凶之一谷寿夫、杀人魔王酒井隆,以及进行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野田毅,还有杀人屠夫田中军吉等臭名昭著的日本战犯,并分别判处他们死刑,以告慰死难之南京大屠杀惨案中的同胞。[14]

因此,学界关于南京审判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南京大屠杀案,其中经盛鸿和严海建做出了相当之研究成绩。经盛鸿主要介绍了南京军事法庭的设立背景、南京大屠杀案的审理过程、特点与历史意义,指出南京审判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理具有合法性、严密性,以及宽严结合的政策性等特点,确认日军南京大屠杀案共计杀害中国战俘与无辜平民30万人以上,强调南京军事法庭对南京大屠杀案的审判具有东京审判所不可代替的特殊意义。[15]严海建分析了战后南京军事法庭审判南京大屠杀案的社会影响和认识,指出这一审判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符合历史潮流和民众的正义要求;但是,由于审判仅仅注重国内影响,甚少考虑对日本之影响;政治干预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法律意义;对于日本战犯过于宽大,尤其对战犯的教育和改造不够等,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南京审判的效果。[16]他指出南京军事法庭审判南京大屠杀案期间,通过检举日本战犯罪行、搜集证据、法庭审判、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不仅使受害者的个体创伤得以申诉,而且通过媒体报道、公开庭审等各种方式的传播,产生了关于日军南京暴行的集体记忆,但由于国共内战及冷战开始后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在南京解放后这一集体记忆逐渐被漠视或淡忘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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