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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负责

主持人:在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如何来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都非常重要。我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共同职责。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看,我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督当事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对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第一项的任务,监督施暴者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地制止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通常由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责比较符合实际。这种考虑的主要理由是:施暴者(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起到有效保护受害人免受再次伤害的作用,这也是公安机关法定的职责所在。同时,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督促当事人(施暴者)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内容、有关规定,更为便利,而且也更符合实际。对于第二项任务,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具体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禁止性规定受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行为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同时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触犯了治安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规定,比如说罚款、拘留,如果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了,将依法立案侦查;对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固定证据后移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人民法院将根据他的行为、情节、性质,依法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如果受害人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比如说进行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话,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里面的有关驱逐、迁出等规定的,如果责令他迁出住所而拒不迁出,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他暴力行为或者有比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人民法院要根据情况商请公安机关来进行协助执行。

实际上我们大家真切地感受到,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一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不是简单的一个旁观者,更多的要通过自己的态度和行动来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合力中。我们人民法院在这方面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其他的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律师、社工、志愿者等等,很多方方面面形成一个强大的反家庭暴力的网络,让我们以后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消除家庭暴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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