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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车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学车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导语

驾校学员在练车场地内练车时,学员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时有发生,如何定性事故的性质?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普通的侵权纠纷?这关系到适用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的归责原则,法院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具体请看以下案例:(文中出现的人名均为化名)

学车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情

陈平是某驾校的学员,2014年5月,陈平在练习车辆直角转弯时,没能控制好车辆的转向,结果将所驾驶的教练车撞向练车场地旁边的石墩上,导致教练车前部受损,驾校为此花了将近4000元的修理费,同时,陈平和当时在车上指导的教练王峰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轻伤,陈平治疗花了500元,王峰花了医疗费800元。驾校认为,陈平在练习驾驶过程中,不服从教练员的指挥,乱打方向盘,误把油门当成刹车踩,造成了此起交通事故,陈平作为驾驶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因此要求陈平赔偿驾校及教练员王峰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4800元。陈平则认为,之所以撞到石墩上,是因为教练员王峰指挥不当,自己没有过错,反而是受害方,驾校应当赔偿自己医药费500元,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驾校遂将陈平起诉至法院,要求:陈平赔偿驾校车辆维修费、教练员王峰的医疗费共计4800元。

庭审焦点

本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还是一般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陈平虽然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行为人,但是陈平作为学习驾驶技术的学员,在练车的时候,出现操作失误是正常的,主观上并没有过错。驾校的教练员王峰,作为教练员应当对学员所出现的失误负责,且其本身也完全有避免损害发生的能力,应该对此次事故负责,驾校作为王峰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以上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驾校认为该起事故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并要求陈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

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律师 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醒

本案,陈平操作车辆不当,结果导致了上述损害的发生,对这一行为的性质的认定,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如果认为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那么即便当时的教练员有过错,但作为实际驾驶人的陈平也必须承担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但如果认为这不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而仅仅是一起驾校与学员之间的普通侵权纠纷案件,则陈平可以主张因自己没有过错而免于承担责任。本案的事故发生地是在驾校的练车场地内,该训练场地并不对外开放,因此不属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中所定义的“道路”,这是法院认为不应该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原因。

学车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供稿:宋敏刚 律师

编辑:黄世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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