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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恋爱九年婚姻 因钱积怨二度诉离

        六安新闻网讯 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钱是生活的重要保障,但使用不当也能击垮自己的生活。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纠纷,原、被告恋爱结婚16年,因投资等经济问题家庭矛盾日益尖锐,夫妻感情也逐渐不合,现二度诉离。

        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于1998年自由恋爱相识,并于1999年确立恋爱关系,于2006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并在校读书。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初始感情一般。其后双方因家庭投资企业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失和。2012年2月原告曾以原、被告分居生活五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未获准许。其后双方关系冷淡,一直无法和好。另外,原告与×县×镇人民政府签订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预计获安置点××高层50㎡和80㎡房屋各一套,目前尚未实现。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前系自由恋爱相识,相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初始感情尚可。后双方主要因家庭投资失败等经济原因开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和。原告首次诉讼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感情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逐渐冷淡。现原告坚持离婚,拒绝谅解被告,双方已无和好可能,综合情况,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依法应准许双方离婚。双方无婚前、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但原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反映的相关权益尚未实际确定,如离婚后能具体落实,则婚生子所享有安置份额应当由婚生子王某享有。双方对此若存在权益争议可在实现时另行解决。婚生子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出发,参照目前生活学习状况,确定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王某按每月1000元标准负担抚养费,于每月首日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月开始执行;教育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双方另行各半负担,并即时付清。(王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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