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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保护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也是目前文物考古界关切的课题。本文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些看法,就教于读者。

一、大遗址的概念及保护的重要意义

大遗址,目前尚未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大遗址指面积大、文化内涵丰富、学术价值高,对研究古代社会有重要意义的遗址。其种类有聚落、城镇、宫室、建筑群(含园林)、寺庙(含石窟寺)、手工作业作坊、工程、陵寝和墓葬群等,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遗存,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由于大遗址是国家或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是反映社会历史文化的诸多方面,对研究古代社会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从中国近代考古学诞生开始,其研究目标即是大遗址。从上世纪20年代开始,即对北京周口店遗址、河南安阳殷墟遗址、山东章丘城子崖遗址、河北易县燕下都遗址等进行调查、发掘。新中国建立之后,1950年代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即对西安半坡、丰镐、汉长安城、唐长安城,安阳殷墟,洛阳汉魏故城、隋唐城等大遗址开展调查发掘工作。河南省也开始了对郑州商城遗址的工作。这些遗址的工作大多经历了半个多世纪,今后还需长期继续工作。

国家对于大遗址的保护工作历来重视,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即有50处以上的大遗址。截至到目前国务院先后公布的429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有1000多处为大遗址,保护工作十分繁重。

二、大遗址保护的历程及发展

大遗址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体系。大遗址面积大、内涵丰富、学术价值高、需长期工作的特性,与工农业生产、城乡经济建设的发展产生矛盾,使大遗址的保护始终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焦点和难点。一贯得到国家的重视。

新中国建立之初,1950年5月,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规定古迹、珍贵文物及稀有生物保护办法”,并颁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其后在1953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在基本建设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特别指出:“各部门如在重要古遗址地区,如西安、咸阳、洛阳、龙门、安阳、云岗等地区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会同中央文化部与中国科学院研究保护、保存或清理的办法”。这些重要遗址的地区,都是大遗址集中的地区。1956年4月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特别明确指出:“全国很多地区已经确定是革命遗迹和重要的古文化遗址,例如:河南省安阳殷墟、新郑郑韩故城、洛阳汉魏故城,陕西省西安市丰镐遗址、汉城,山东省临淄县齐国故城、曲阜鲁国故城,河北省邯郸赵王城、易县燕下都,湖北省江陵楚郢都、纪南城,云南省大理县南诏故城,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辽大明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和卓高昌故城、雅尔湖故城以及历次革命战争中有重要纪念价值的地点。在上述遗址进行农业生产基本建设规划的时候,必须征得文化部同意,以避免遗址的破坏”。《通知》中指出的这些大遗址,以后都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是根据中国国情,在总结建国以来文物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的第一个行政法规。明确保护文物的范围和对象,按国家、省、县(市),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明确文物保护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为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奠定了基础。同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共计180处)。1963年4月文化部颁布《文化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和组织具体负责保护人员”,即简称为“四有”。并提出:“为解决和生产建设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文物的作用,要进行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工作,以便纳入城市或农村建设规划。”在这里明确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工作。(以上引文见国家文物局编:《中国文化遗产事业法规文件汇编》,文物出版社 2009年)。

1964年3月文化部在河北易县燕下都遗址召开了“大型古遗址保护工作座谈会”,是在1961年发布“保护条例”,公布第一批国保单位之后召开的,意在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大遗址保护工作。主要推动“四有”工作,研究大型遗址的保护规划。会议计划1968—1969年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后因“文化革命”中止(见李晓东:《1964年“大型古遗址保护工作座谈会”述略》,《中国文物科学研究》2011年4期)。“文化革命”期间,文物包括大遗址,遭到严重破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文物保护工作重新走上轨道。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62处)。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国家公布的第一部保护文物的法律,是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并使之上升到法律层面。为贯彻文物保护法,保护大遗址,1983年10月,国家文化局在山东曲阜召开全国古城址保护工作会议,会议主要是交流经验,提出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讨论管理条例(草案),进一步加强大遗址保护。总的情况国保单位保护较好,如:内蒙古辽上京遗址、邯郸赵王城遗址等城内土地征为文物保护用地,无居民及工农业生产。会议还介绍曲阜鲁故城用勘探的方法,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同时会上提出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分,丰富了“四有”的内容。燕下都遗址的保护经验,主要是发动群众组织义务文保员,防止在城墙、夯土基址开荒、取土,阻止盗墓活动,取得很好的效果。并着重讨论了西安、洛阳、安阳等城市的大遗址保护(见徐光冀参加会议的《工作笔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深入,1992年在西安召开的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中央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方针,以后增加“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形成十六字文物工作方针。这一方针以后载入了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2002年)。这是对上世纪60年代提出的“重点发掘,重点保护,既对基本建设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方针”(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的一个重要发展,使文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1992年三峡工程启动,为保护三峡文物,编制三峡工程文物保护规划,保护项目1087项,这是在我国大型基本建设中,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文物保护规划(该规划已于2010年由三峡出版社正式出版)。同时,国家文物局主导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经国家文物局审批,省政府批准公布,作为法规性文件执行,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将大遗址保护实际由文物行政部门为主导,变为各级政府为主导,加大了保护力度。

2005年国家文物局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将100处大遗址纳入保护规划。以后又增加到150处。由中央主导,地方配套,并投放专项资金,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同时国家文物局在洛阳、无锡、西安、杭州召开有关大遗址保护的会议和论坛,开创了大遗址保护的新局面,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三、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是大遗址保护的有效举措。全国4000多处国保单位需制定保护规划,其中1000余处大遗址的保护规划的编制,难度更大,更有数千处省级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也需要制订,因此保护规划的工作,已成为一种新行业。国家文物局发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编制要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范保护规划的编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良莠不齐,仅就个人近年参与规划编制和论证中感到的问题,提出以下一些意见和建议,供同行参考。

1.大遗址保护中对遗址本体保护是第一位的,本体受到破坏,就谈不到其他了。同时注重环境的保护,包括历史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保护。

2.考古勘探发掘和研究是大遗址保护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基础,连起码的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都不能确定。

3.保护规划的编制要从遗址的实际出发,把握其特点,深入研究遗址的历史和价值,准确评估保存状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文字要准确规范。切忌按保护规划要求逐条回答,千篇一律。甚至有的规划,对别人的规划照搬、照抄,极不严肃。

4.大遗址以土遗址为多,给保护带来困难。在目前的条件下,地下遗迹仍应以回土填保护为主;地面遗迹保护应以物理材料为主,如城墙、台基,用土料包、培、填(含土坯),覆土植草,锚芊等方法。支持对化学材料的研究和实验,但用于文物本体时一定要慎重,应具有可逆性。

5.展示必须以保护本体为前提,可有多种方式,如:保护棚、露明、模似、标识、标志等,根据遗址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保护棚不宜高大,最高的境界应是“有似无”,避免喧宾夺主。

6.规划编制应采取合作的方式。要与在遗址工作的文物考古机构和学者合作,他们是最了解遗址的实际和特点的。当然,同时也要与其他方面的学者合作。

7.遗址博物馆应建在保护范围之外,不宜大,要考虑运营成本。其功能集保护、研究、展示、管理为一体。主要展示为该遗址的出土遗物、遗迹和模型,内容切忌庞杂。

8.文物用地要适当,要考虑国家基本农田。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民居、耕地,只要不损害地下文物的,可继续居住、耕种。可不搬迁的民居,暂不搬迁。种植物品种可根据规划要求适当调配。

保护规划公布实施后,还需有相应的检查监督制度,经费的审计制度,以保证保护规划实施。

四、关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在大遗址保护实践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一种创新。遗址公园的概念,进入文物保护领域是2000年国家文物局批复的《圆明园遗址公园规划》。2001年国家文物局《文物事业“十五”发展规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称为“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2009年12月,国家文物局制订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定义为“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说明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有条件的。具体条件有两条是硬指标:一是要有经省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二是要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的长期考古计划,并要专门制订符合保护规划的遗址公园规划。2011年10月国家文物局公布了第一批12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和23项立项名单。2013年12月17日,国家文物局,又公布了第二批12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名单,同时又公布了31项立项单位,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在遗址公园提出之初,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是担心建设遗址公园会损害遗址本体,其间也确有过这种现象。我认为这不是主要的,主要是在实践中将遗址保护放在第一位,指引遗址公园的建设,不断地总结经验,将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公布的第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各有特点,我并未都去过。但我曾去过的遗址公园当中,有几处做得很好。高句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包括五女山城、国内城、丸都山城,王陵及墓葬区,实施对遗址本体和环境保护,用多种展示手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三星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将城址实施了完整、真实地保护,遗迹展示主要是模拟展示,考古研究工作可长期有计划地进行,遗址博物馆老馆显得高大,新馆则为隐蔽性的,休闲区在保护范围之外,环境优美,参观游客众多,取得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秦始皇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也是做得很好的。取得了很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它突出了秦始皇陵坟丘本体,但周围的建设应更简约一些。鸿山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将遗址实施完整、真实的保护,目前的展示为遗址博物馆(含现场展示),保护范围内居民整体搬迁,种植调整为农业生态展示区,考古研究工作可长期有计划地进行,休闲区在保护范围之外的吴文化博览园。金沙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位于成都市区,保护难度很大,当地政府调整建设规划,置换回购土地,对遗址实施整体保护,并有部分遗迹展示,建立体量适宜的遗址博物馆,考古工作可长期有计划进行,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惜玻璃保护棚显得高大,论证时曾提出意见,仍降低不够。我认为这些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值得倡导的。也还有些不够好的,比如隋唐洛阳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明堂保护棚内夯土已有开开裂;大明宫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宫门保护建筑内夯土开裂,应采取覆土措施使文物本体(夯土)避免进一步损坏。

公布的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同样各有特点。我也未都去过,就我去过的,我认为曲阜鲁国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汉魏洛阳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大运河南旺枢纽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钓鱼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做的很好的。牛河梁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是有缺陷的,他的保护棚过于高大,评审时提过意见,但只作了小的修改,有喧宾夺主之嫌。

目前在编制大遗址保护规划中,相当普遍的都提出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际是不同的两回事,不要混在一起。大遗址编制保护规划是普遍性的,都需要制定的。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是有条件的,是少数的,是要另申请立项的,需另行编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实施后,最后经过评定批准。

五、余论

与我上面所讲的关系密的,是最近张忠培先生发表的《考古学与文物保护》的文章(《中国文物报》2015年7月3日;《故宫博物院院刊》2015年3期等)。主要讲“将考古工作纳入到文物保护体制中来”,“视为是中国考古学学科建设须臾不能离去的永远的方针”。这是张先生多年的主张,这次表达更为系统。文中确有许多真知灼见,和许多有益的见解,但仍有可商榷之处。考古学是地下文物(含水下)保护的基础和支持,也是大遗址保护的基础和支撑;而文物保护工作是促进考古学学科发展的保障,两者关系紧密,相辅相成,而又有区别,各有目标。文物保护体系不能涵盖整个考古工作和考古学科。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是人类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其性质具有不可再生性。是民族、国家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实物见证。是爱民族、爱国家、爱乡土的具体生动教材。爱民族、爱国家、爱乡土从来都是具体形象的,而不是的抽象的。其范围包括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其年代不仅包括古代,也包括近代、现代与当代。激励人民群众热爱自己的民族、国家、乡土,从而激励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因此国家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文物保护,制定法律保护文物。但文物保护事业不仅是某个部门的事,而是涉及社会各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并涉及到考古学、历史学、民族学、古建筑学等社会人文学科,也涉及到物理学、化学、工程学、文物保护科学等学科,只有各部门、各学科相互协作,才能做好文物保护事业。

文物保护事业的内涵丰富广泛。而考古学是用古代遗迹、遗物研究历史的一门学科,是以田野调查、勘探、发掘获取实物资料研究历史的。上世纪20年代,近代田野考古学传入中国,老一辈考古学家结合中国的实际,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考古学体系,研究史前和历史时期的历史,考古学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考古学是有理论、有目标、有方法的一门独立学科。它除有自己的学术目标之外,同时也是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的基础和支撑的学科。可以说没有考古学就没有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和大遗址的保护。如北京周口店遗址、安阳殷墟遗址、广汉三星堆遗址、成都金沙遗址等,没有考古学家的发现和研究工作,就不知其分布范围、学术价值、保存现状、历史环境等,也就谈不上对它们的保护,这个道理是很清楚的。当然,文物保护工作也是促进考古学科发展的保障。

至于说《文物保护法》第三章《考古发掘》,是国家根据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考古工作的特点,以法律形式规定对考古发掘工作进行必要管理。第三章的内容从《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五条共计九条。主要是对考古发掘工作的资质、报批、区分为科学研究的考古发掘和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发掘、调查勘探发掘结果的上报、发掘文物的保管、文物调用以及基本建设中的考古经费等方面,属于管理方面的规定,考古发掘中要遵守这些规定。而没有将整个考古工作或考古学科“纳入文物保护体制”。当然在考古发掘工作中必须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考古学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学科,在课堂学的田野工作方法,不经过野外工作的实践,是学不会的,因此,没有实践,考古学科的学术水平是不能发展和提高的。在这方面和现代医学的发展是相似的,不实验、不实践是不能发展的。如果说田野考古发掘是“破坏”,这是学科研究发展必要的“破坏”,是按科学的田野工作方法进行的“破坏”,以取得学科所需的研究资料(包括遗迹、遗物)。因此在考古发掘中,强调要有学术目标或学术课题,要以最小的发掘面积,取得最大的学术成果。强调田野工作中文字、绘图、照相三项记录齐备,且要多学科协作,获取最大的信息量,这样才能复原研究古代社会历史。现在即使是在基本建设工作中的考古工作,根据事先调查、勘探的资料,设置学术课题,依据课题要求,区分主次、重点,不能盲目地进行考古发掘。所以在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发掘,其本身就是文物保护的一种手段。过去在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工作,出现过“随工清理”现象,是错误的。新中国建立以来,长期是以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工作为主,今后长时间内也会如此。但也要为解决学术课题,进行主动发掘。今后这类主动发掘会逐步增加,这是考古学科发展所必需的。这其中的新发现,又为文物保护工作增添了新的内容。

近年来考古学科的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当前考古学界围绕中国文明的起源;古代城市起源及其发展;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等重大课题的研究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苏秉琦先生生前提出“重建中国史前史”的重大研究课题,是向我们提出的更繁重的学术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学术任务,需要几代考古学人的努力。我曾在《区系理论在辽西的实践》(《苏秉琦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科学出版社2012年)一文中,建议“中国史前史的编写也可以一个地区一个地区的编写,最后完成一部中国史前史”,并建议经过半个世纪考古资料的积累,我认为已初步具备编写辽西地区史前史的条件,应着手编写《辽西地区史前史》或《燕山南北地区史前史》,通过编写可以提高田野考古工作和考古学研究的学术水平。这需要以考古学为主多学科协作才能完成。

学科的发展是无止境的,我们取得的成果都是一个时段的阶段性成果。学术研究要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要不断出成果,出人才,使学科研究不断深入和繁荣。

(本文是2015年7月13日在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的学术演讲。陈剑、邱艳同志据录音整理,仅致感谢。并后经本人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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