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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 贵州法槌再响

3月16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人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经4个小时的庭审,该案当庭宣判。这是继今年1月福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之后,贵州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4年4月,镇宁县丁旗镇原猴儿山垃圾临时堆放场租期届满后,周边住户不允许继续在该处堆放垃圾。为此,镇党委、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垃圾堆放事宜。2014年5月初,经与龙潭村委协商,租用龙潭村后山集体土地作为垃圾临时堆放场,期限一年,于是该镇的生活垃圾就集中倾倒在该处。

然而,倾倒垃圾的这块土地的所属是有争议的,该地位于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东部,属于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制造厂搬迁后,相邻的六枝特区和镇宁县都认为属于自己辖区范围。六枝特区检察院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镇宁县丁旗镇在此倾倒垃圾后,于2015年11月23日向丁旗镇政府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该镇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并要求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回复处理结果,但丁旗镇政府未予答复,龙潭村仍在该地块倾倒垃圾。

六枝特区检察院认为,丁旗镇政府选址木岗工业园区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将该镇生活垃圾集中运输至该处倾倒,是其实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表现,但其选址未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垃圾堆放场亦未采取防渗透等措施,其行为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遂将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丁旗镇政府未依照法律规定,选址该地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丁旗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履行本辖区内的垃圾管理工作职责,责令其辖区的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判令责令丁旗镇政府对其违法行政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即将该地块的垃圾清除,恢复该地块原状。

丁旗镇政府辩称,该地块周边属于该镇群众承包土地,实际管理权也一直在镇宁县,垃圾临时堆放也是龙潭村经过大多数村民同意。在该处堆放垃圾,离本村群众生活环境比较远,离木岗镇工业园区也比较远,地势比较荒凉,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同时,因为是临时堆放,今年2月3日,丁旗镇政府已向龙潭村村委会发出通知书,禁止龙潭村村委会将该村生活垃圾倾倒在临时堆放场,另组织人员、车辆将临时堆放场的垃圾清理清运至其他地方,并拖运大量黄土覆盖在原场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益诉讼人六枝特区检察院在发现被告丁旗镇政府的行为后,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但被告并未积极整改,公益诉讼人诉请确认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选址在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作为临时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理由成立。在法院受理该案后,丁旗镇政府履行其管理职能,将临时堆放场的垃圾及龙潭村堆放的垃圾一并清运,并在原址覆盖了厚度不等的黄土,在明显改善环境、降低环境影响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在法院受理该案后,丁旗镇政府已向龙潭村下达通知,禁止该村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并将原有垃圾清理覆土,公益诉讼人要求被告履行垃圾管理职责,责令其辖区内的龙潭村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的理由已不成立。

据此,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丁旗镇政府选址在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作为垃圾临时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丁旗镇政府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继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整改后的临时垃圾堆放场对环境影响最小化、保障土地资源安全利用、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驳回公益诉讼人六枝特区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记者 金 晶)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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