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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停车库被泡车主起诉维权 获赔偿修车费3.8万元

2016-06-27 | 作者: 何书俊 冼旎文 | 来源: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车停车库被泡 车主起诉维权

车库所有方、承包方被判共同承担70%责任,赔偿修车费3.8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冼旎文

2014年8月,市民林女士将小轿车停在柳州市飞鹅路某小区地下车库停放,结果遭雨水浸泡导致车辆受损,修车花去5万余元。事后,林女士与物业公司、地下车库所有方房开公司,以及车库的承包方协商赔偿未果,于是起诉到法庭维权。那么这起车辆被泡事件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我们来听听法官的说法。

案例

车子遭浸泡受损

2014年8月18日,林女士将车子停在柳州市飞鹅路某小区地下车库时,遭雨水浸泡,致使车辆受损,为此,林女士支付了修理费共计5万余元。同年9月18日,汽车修理厂出具了维修发票,并出具一份《维修证明》,证明该维修厂在8月20日,从林女士停车的地下车库拖回涉案汽车,该车因停车场内涝导致整车淹没过顶。

林女士认为,由于车库在雨季来临时,排水设施没有运行,车库所有方、物业公司、车库承包方均没有尽到通知义务,造成了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柳南法院。

庭审中,某房开公司表示车库归其所有,但已出租给某物业公司经营,事发时,房开公司早已撤出,不知相关情况。

物业公司则表示,公司在2014年3月1日将车库出租给王某经营,王某每月支付3000元。

王某却表示,他已将该车库交给张某经营,张某每月支付3800元,车库一直是张某在管理经营,他没有参与。

张某则表示,他也不是实际管理人员,他在同年3月中旬就将车库转包给现在的看守人员,月租金是4500元;车库已经有告示,告知雨季要小心车库进水,应当是车主自己承担责任;此外,所有的车辆停放证写清楚是占地停车费,并不是保管费,双方不是保管关系;而半夜下大雨,是不可抗拒的,所以他不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房开公司、物业公司、王某、张某连带赔偿林女士车辆修理费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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