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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的权益捍卫之路

最近网络上流传着一则新闻,一名女子怀孕7个月,公司突然通知工作地被换到离家37公里处,该女子表达不愿变更上班地点意愿后,办公室和宿舍钥匙被收走,公司打卡机里的指纹记录被删,而且公司态度强硬,甚至不承认其为该公司员工,最后该女子无奈达成协议: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类似的新闻时不时地见诸网络,不是法律对于怀孕职工的保护不够全面,而是企业主过于注重经济效益,忽略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怀孕女职工的权益捍卫之路

小明此前已写过一篇《孕妇劳动权利使用说明书》,里面就列举了女职工享有的跟怀孕有关的权利。针对本案例,小明就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再进行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公司不仅未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反而将该女子调离远离居住地的地方工作。请问企业老板,你这样做,劳动部门知道吗?

怀孕女职工的权益捍卫之路

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逼迫该女子离职,该女子最后亦只能与公司达成协议: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那么,这三条协议是否符合我国的相关规定呢?产假期间不发工资根据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怀孕女职工的权益捍卫之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公司有帮其购买生育保险的话,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是正常的,改发生育津贴。反之,则公司须按该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因此就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

社保费用自缴我国法律对于员工产假期间社保的缴纳并无特殊规定,孕妇生产后的产假期间将继续享受社保待遇。同时,孕妇原单位将按照规定按照上月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继续缴纳,个人缴纳部分孕妇可以自己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缴纳,也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代扣或垫付,以后归还。

怀孕女职工的权益捍卫之路

产假休完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45条规定,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从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公司要求该女子达成的三项协议均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目前,该女子已经申请劳动仲裁,相信法律能为该女子争取到其应有的权益。

怀孕女职工的权益捍卫之路

习主席说:“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具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企业要从内部管理、创新等方面提高经济效益才是做强做大之正道。而作为劳动者,遇到非法对待时,则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小明同学将与你同在。 文丨33编辑丨轩图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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